第四条 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县林业局根据海南省下达的采伐指标和各乡镇及农(林)场的森林资源储存量统筹支配,采伐数量不得突破限额指标。
〔解读〕: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对森林和林木实行限制采伐,以控制森林资源的消耗量不超过森林资源的生长量,从而达到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状况以及充分发挥森林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发展中的作用。年森林采伐限额五年编制一次,经国务院批准,由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森林和林木采伐及消耗的最大限量,不得突破。
采伐规划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的林木纳入采伐限额管理,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和经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解读〕:本条依据《海南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规划地是指《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确定的林地范围,非规划林地是不在此范围内的采伐地。胸径是指林木基部到胸高位置(1.3米处)。
第五条 商品林的采伐,应当按照林木采伐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实际采取皆伐、择伐和渐伐的方式进行采伐。
〔解读〕:皆伐是将伐区上的林木一次全部伐除或几乎伐除的主伐方式,是主要的采伐方式。择伐是对伐区林木每隔一定时期,单株或群块状地采伐达到一定径级或具有一定特征的成熟林木的主伐方式。渐伐在一个龄级年限内,分数次将成熟林分逐渐伐除的主伐方式。
第七条林木采伐申请时限。为便于集中审批和便于更新造林,林木采伐申请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止。
〔解读〕:林木采伐是野外作业,因本地12月份阴雨天气较多,造成采伐施工和木材调运困难,而采伐证规定的采伐年限不能超越下年度,比如12月份核发的采伐证在本月内没有完成采伐,采伐证将自动作废。因此,12月停止审批,工作重点集中在加强指导服务、检查监督和督促更新造林上。
第八条 伐区调查规划设计。伐区调查规划设计按照《海南省林木采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试行)》执行,伐区调查设计分伐区调查设计和伐区简易调查设计。林农个人申请采伐,可由林农自行或委托他人根据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基本要求进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一次采伐蓄积5立方米以下的可免于设计。伐区简易调查设计必须由2名及以上人员参加,参加人员要在调查表及相关报表上签名确认。
(一)集体林地上个人所有的人工种植面积≤2公顷的商品林采伐,以及地方国有林地上个人所有人工种植面积≤2公顷的商品林采伐伐区简易调查设计由所在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
〔解读〕:本条是将小面积农村集体林地商品林采伐伐区简易调查设计下放乡镇林业工作站,目的是更方便林农申请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可以缩短时间、审批提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集体林地上个人所有的及地方国有林地上个人所有人工种植面积>2公顷、≤5公顷的商品林采伐伐区简易调查设计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承担。
〔解读〕:本条规定的一定面积商品林采伐伐区简易调查设计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承担,符合有关规定,即严格做好政策把关的同时,又兼顾林木所有人的利益,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
(三)农垦辖区内林地上个人所有人工种植面积≤5公顷的商品林采伐伐区简易调查设计分别由所在农场国土林业科或海胶分公司负责,委派两名及以上有资质人员进行调查设计。
〔解读〕:农垦系统林地面积占全县林地面积40%以上,林木采伐管理工作量较大。由于农垦系统改革,从2016年4月1日起,农垦辖区的林木采伐由地方管理,我县采伐管理工作量成倍增加。而农场国土林业科或海胶分公司原有资质熟悉业务的采伐设计人员较多,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力量,更方便垦区林木采伐,服务林农。
(四)面积≥5公顷的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由业主聘请具有丁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负责对伐区简易设计及其他技术单位出具的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及时向林政股提交设计成果。
〔解读〕:本条规定依据《海南省林木采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林木采伐申请与受理。
林木采伐申请人应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等。为方便林农,由所在林业工作站(护林站)代为初审、核实和受理。
〔解读〕:为方便林农,林木采伐申请表可在林业工作站(护林站)领取。
(一)林业工作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实,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予以受理,7日内报林业局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初审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林业站3日内安排2名人员,与林权所有人共同核实,并采用GPS进行实地测量、核对林地权属。林地林木权属清楚无争议、符合申请的,林业站应把采伐地点、四至范围、树种、面积、反馈意见受理地点、举报电话、公示期限等内容在采伐地点所在地行政村或自然村的村务公开栏进行属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材料随申请材料一并报送。
〔解读〕:本款规定是为了方便群众申请,从申请、材料初审、现场核实到公示全部安排在所在林业工作站完成,简化了工作环节,大大地压缩了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确保群众的利益。
(二)、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人工林采伐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需核对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和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名称应填写林木所有人(不得填写被委托人);
3、林木权属证明材料,有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没有林权证的要出具有关土地承包或租赁合同,购买林木的要提交买卖合同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属国有地的要有合法的使用国有土地承包手续;
4、伐区调查设计文件或伐区简易调查设计文件;
5、建设项目征收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需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应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同意通过,并提交村委会、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材料;
6、已公示的书面材料。
7、农垦系统林木采伐申请提交材料按照《海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农垦系统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管理的通知》(琼林〔2016〕138)号要求执行;
〔解读〕:本款规定应提交的材料是依据《森林法》及有关规定,目的是确保林地、林木权属清楚,防止纠纷和乱砍滥伐的发生,做到依法审批,维护林权所有者合法权益。
(三)在申请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1、林木权属不清或存有山林纠纷的;公示期间有异议的;
2、提交的相关文件内容不实的或材料不齐全;
3、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4、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天然阔叶林;
5、农场土地或国有林地,未征得农场或有关经营单位同意的,或者未能提交有效的国有土地成包使用手续的;
6、因征占用林地采伐,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县林业局批准文件的;
7、不落实更新造林措施的;
8、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指标或者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已用完的;公益林采伐指标已用完的。
9、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允许采伐的。
〔解读〕:本款规定应提交的材料是依据《森林法》及林地、林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审查与决定。
(一)审查。林业局负责对林木采伐申请材料及采伐作业设计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合理统筹安排采伐定额。
(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林木采伐申请,由县林业局进行审批,经核准同意的可办理采伐许可证;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颁发许可证。县林业局接到审批任务的当天或第2天内通知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对批准采伐的申请人必须在30日内到县林业局指定窗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权所有者申领;委托他人申领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逾期不办理的,取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资格。
县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后2日内将采伐许可证复印件、采伐作业设计复印件送达或寄送林业站;属农垦农场或海胶集团的,还应将采伐许可证复印件、采伐作业设计复印件送达或寄送所在农垦农场或海胶集团分公司。有监督管理权的单位要按管理权限与采伐责任人办理伐区拨交手续。
〔解读〕:本条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并压缩行政许可时间,进一步规范了审批程序,同时有利于加强林业站及有关职能单位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皆伐面积以5公顷以下为宜,坡度平缓,不易造成水土流失且能及时更新的地方,面积可适当扩大,但一次连片皆伐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
〔解读〕:按照《海南省林木采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以生态保护为重,采取分批分块采伐,目的是防止水土流失,维护山区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 采伐监督管理。
(二)林木采伐许可证有效期以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期限为准,不得跨年度使用。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采伐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采伐任务的,采伐单位或个人必须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申报延期手续,由所在乡镇林业站审核后,经发证单位同意,并在采伐许可证上签署意见后,方可延期采伐。
〔解读〕:本款依据《森林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采伐证只能在本年度的有效期限内使用,超年度或超期限自动失效。采伐证期限已过只能在本年度内办理延期,跨年度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
(三)做好“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工作。
1、集体土地上人工种植的林木的采伐,以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为主,不再实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现场监管方式。
〔解读〕:本款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第四项),集体地人工林采伐改变以前“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现场监管方式,有林权所有者自主管理、自我约束。
第十四条 对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林木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解读〕: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有采伐许可证但未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林木,比如超面积、超范围采伐的,都属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采伐要与迹地更新挂钩。采伐责任人迹地更新任务要在当年或次年完成。当年或次年未按造林更新协议完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完成迹地更新造林。
〔解读〕:本条依据《森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更新造林必须在次年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