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6〕23号)、《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细则》(琼府〔2014〕7号)等文件精神,在充分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琼中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对大气污染整治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二)目的意义
县政府日前印发的《琼中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提出防控污染的9项主要措施,到2018年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58天以上的目标。
(三)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2.《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细则》(琼府〔2014〕7号)
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6〕23号)
二、重点任务
(一)三大防控目标
1.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标准,城区全年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58天以上。
2.大气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PM10年均浓度控制值控制在0.037mg/m3以下,稳定在基准年(即2013年年均值0.037mg/m3)水平,争取略有下降。
3.保持群众能见到更多的蓝天白云,呼吸到更多的新鲜空气,整个县城变得更加宜居、宜业、宜游。
(二)九项具体措施
1、城市扬尘污染治理。建筑施工工地采取设置围挡、遮盖、道路水泥硬化、喷淋、冲洗等措施防尘降尘。施工工地禁止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理运走。工程运输车辆清洗后上路,车轮车身不带泥,物料不撒漏、不扬尘;加大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运输车辆的治理力度;利用现有3辆洒水车和3辆清扫车,根据天气情况,每天对城区道路实施洒水降尘2-3次、道路机械清扫1次,道路清扫作业同时采取洒水降尘等抑尘措施,减少道路二次扬尘污染;建成区裸地及时复绿,消除建成区裸地;春节期间划定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区和时段。
2、机动车污染治理。全面落实县成区黄标车和无标车禁行制度,对违规车辆严查严处;制定“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政策,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县年度计划的“黄标车”淘汰任务;严格报废汽车在回收、拆解、注销等环节程序的监管;加大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防止报废汽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流入社会;落实“黄标车”限行制度,严禁无标车上路行驶,杜绝车辆“冒黑烟”现象,加强机动车环保抽测,严禁农用车进入城区;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
3、餐饮业污染治理。县城区所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强化运行监管,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
4、工业大气综合整治。加强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性监测,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业企业里所贮存的煤炭、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容易产生扬尘的堆场应当进行密闭;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对现在使用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进行改造淘汰。
5、面源污染治理。制定槟榔木材熏烤炉灶清理和改造专项行动方案并严格实施,制定槟榔加工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划定秸秆禁烧区,秸秆禁烧区内无秸秆垃圾焚烧火点,建成区及周边严禁焚烧垃圾,禁止在礼仪、祭祀等公共场所使用高香,科学规范处置园林作业收集的树枝、树叶、草皮等;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
6、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制定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石化化工企业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强化管道、设备与设施的日常维护,加强动静密封点、罐区、装卸、污水收集与处理、开停车、大检修、火炬等十二类污染源的管控,减少无组织排放;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经营者应安装使用净化处理设施,定期进行清洗维护,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全县所有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并达标稳定运行。
7、煤炭和油品管控。禁止销售和使用灰份高于20%、硫份高于1.5%、热值低于每千克4000千卡的劣质煤炭和含硫率高于4%的石油焦;按时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燃料;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8、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建立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城市不文明施工、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非法熏烤槟榔等环境违法行为,营造全民参与、社会化治污大格局,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9、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和信息发布。安排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环境空气自动站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监测数据客观、准确,及时在政府办公区、重点旅游风景区、公共场所及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我县空气质量信息。
(三)适用范围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适用于本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