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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村港、黎安港养殖渔排及海上餐厅整治拆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01/30 1.5w 阅读 90 点赞

                  陵府办〔2019〕21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村港、黎安港养殖渔排

及海上餐厅整治拆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先行试验区党政办公室:

  《新村港、黎安港养殖渔排及海上餐厅整治拆除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111次(扩大)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十五届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村港、黎安港

养殖渔排及海上餐厅整治拆除暂行办法


  1. 总则

第一条为坚决从严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要求,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新村港、黎安港养殖渔排及海上餐厅整治拆除工作,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有效保护潟湖海洋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利用海域资源,发展具有浓厚疍家文化特色的海洋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三亚等地方的相关经验做法,结合我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新村港、黎安港区域内实施的养殖渔排及海上餐厅整治拆除工作,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成立整治拆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整治拆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将整治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新村镇、黎安镇、三才镇等乡镇人民政府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属地范围内养殖渔排及海上餐厅整治拆除工作。

第五条 县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县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整治拆除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整治拆除范围

第六条此次整治拆除范围具体为:从未办理过海域使用权证书或养殖证书的养殖渔排;无任何合法证照或有证照但超越审批范围经营的部分海上餐厅;办理过相关证照但擅自扩大养殖或经营范围的,拆除擅自扩大部分。

不属于此次整治拆除范围的养殖渔排或海上餐厅,其养殖户或经营者自愿提出纳入此次整治拆除范围,可以纳入并予以执行。


第三章 整治拆除补偿标准

第七条养殖渔排补偿标准为:3m×3m规格单板骨架渔排367.3元/平方米;3m×3m规格双板骨架渔排380.7元/平方米;6m×6m规格双板骨架渔排290.5元/平方米。

第八条海上餐厅补偿标准:双层纯木结构海上餐厅1802.6元/平方米;单层纯木结构海上餐厅1411.4元/平方米;单层钢管结构海上餐厅1230.9元/平方米。

第九条配套设施补偿标准:木板结构生活房屋1049.8元/平方米;铁板结构生活房屋884.4元/平方米;操作平台864.4/平方米;栈桥303.5/平方米。

第十条其他相关内容补偿标准:其它需要整治拆除的标的物严格按照现有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占用海域清理

第十一条 县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对列入整治拆除范围的养殖渔排及海上餐厅进行摸底调查,登记造册。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委托具有测绘、评估资质的单位,对整治拆除范围内的养殖渔排及海上餐厅进行实地实物评估,签订《自愿拆除征用补偿协议》。

第十三条经具有测绘、评估资质的单位测量评估并签订《自愿拆除征用补偿协议》且补偿到位后,养殖户或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未自行清理养殖渔排所养殖的海水生物或海上餐厅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具体实施整治拆除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自愿拆除征用补偿协议》的约定组织清理,清理费用从整治拆除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对于拆除时仍有回收利用价值的物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资产处置工作。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整治拆除所需经费应专项用于新村港、黎安港养殖渔排及海上餐厅整治拆除补偿等相关工作,具体包括养殖渔排退养、海上餐厅退出等补助金、处置费、转产转业经费以及与此有关的工作经费等。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设立整治拆除资金专户,整治拆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新村镇、黎安镇、三才镇等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治资金使用计划和整治拆除进度表,同时上报县财政部门备案,县财政部门按照各乡镇上报的资金使用计划及整治拆除进度拨付整治拆除资金。

第十八条 整治拆除补助金按照征用渔排或海上餐厅补偿协议支付给养殖户或经营者。

第十九条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养殖户或经营者正确使用补助金。对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5000元/户的转产转业经费奖励,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转产转业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县财政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加强对整治拆除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对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追踪问效。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拆除资金的监督,及时移送发现的违规违纪案件线索。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整治拆除资金中提取管理费和其他费用,不得套取、截留、 挤占、挪用整治拆除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将整治拆除资金安排和使用详细情况等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奖罚机制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人民政府议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整治拆除任务的,县人民政府奖励300万元作为农村集体经济资金。

第二十四条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未能按照县人民政府议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整治拆除任务的,县人民政府扣除其当年度农村集体经济资金,并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对其党政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五条 参与整治拆除工作的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 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与整治拆除工作的测量机构、评估机构对提供的报告、数据、资料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整治拆除工作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若有与上级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陵水黎族自治县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1日印发


政策解读:关于《新村港、黎安港养殖渔排及海上餐厅整治拆除暂行办法》解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