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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2019/02/12 2.7k 阅读 426 点赞



陵府办〔2019〕26号


陵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先行实验区党政办:

《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暂行)》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暂行)


为加快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据法律。按照“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的原则进行,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发扬民主。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资格认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又要防止借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三)尊重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稳定。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界定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一般具备三个要素:

1.是否为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

2.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

3.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但确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作为生产、生活保障的人,也应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外出谋生但没有固定经济收入来源的原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没有固定经济收入来源的子女也应该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始集体成员配偶具备农业户口、且不具备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也应该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是界定成员资格的核心标准。

三、政策依据和界限

(一)政策依据:《宪法》、《物权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二)政策界限: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开展成员资格认定要结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状况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兼顾各类成员群众的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集体的利益。

四、认定方式

(一)初始认定

在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没有落户转为非农户口的人员,可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初始成员进行认定,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依法认定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认定的情形。

1.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没有纳入财政供养的人员。

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其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3.符合投靠条件,其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4.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

(三)申请认定

除初始认定和依法认定外,对符合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若要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还须符合下列申请审定程序:

1.本人书面申请。

2.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进行讨论,形成会议纪要,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签字同意通过。

3.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4.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资格保留

1.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服刑人员。

2.长期外出、下落不明、被注销户籍,人没在原籍登记,且其他地方无户籍的人员。

3.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资格丧失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依法或申请取得其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5.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定的。

(六)必须由本村集体经济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户代表会议决定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统一组织和主持会议。

2.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实际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

3.必须以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表决通过方可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议定名单,表决结果形成书面,并签字确认为有效依据。

4.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并将书面文件存档。

5.按本村集体经济集体组织《章程》履行规定义务的,且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违反上述办法或暗箱操作的均为无效。

五、成员的认定程序

(一)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调查小组。由镇政府组织成立,组成人员镇政府一名,村委会1名,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名。调查小组负责清查、登记造册公示等工作。

(二)开展清查。全面开展人口摸底排查,理清农村户籍人员与居住人员及关联人员的现状,并进行分类登记造册。

(三)登记造册。调查小组清查按照类别、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姓名,与户主的关系是否本村户籍、户籍性质、身份证号码、进村入户时间、性别、年龄、身份认定缘由、备注等内容开展实名制登记。

(四)公开公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清查核实结果应当以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三榜定案,每榜公示不少于7天,并将所有公示内容的影像资料等材料存档备案,成员资格认定由调查小组初步确认后,进行初榜公示,对认定人员存在异议的应重新审核。再榜公示,再榜公示无异议的由本村两委会汇总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终榜公示。终榜公示后,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另案处理。

(五)确定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进行资格确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后,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将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归档保存,还包括新出生子女的出生证、准生证,婚嫁人员的结婚证,合法收养子女的收养证,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证明文件,同意加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会议表决文件材料,履行义务的票据等复印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名册及归档材料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存入档案。

(六)报送备案。成员认定、变更等资料应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六、工作流程

(一)宣传动员。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成员资格认定的目的意义,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成员资格认定工作。

(二)调查摸底。开展调查摸底,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审查,摸清成员结构及进退渠道。

(三)民主决策。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成员资格认定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通过民主程序确认成员资格。

(四)结果公示。将成员资格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对成员进行造册登记。

(五)资料备案。全面收集成员资格认定的有关会议记录、实施方案、公示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成员名册等重要资料,整理成册,归档留存,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委员会备案。

(六)监督管理。各乡镇要广泛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抓好政策业务培训,及时做好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防止成员资格认定违背现有法律法规规定,防止借成员资格认定侵害少数成员、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本指导意见从公布执行之日起生效,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结束后失效。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省属驻陵单位,各人民团体。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3日印发

政策解读:关于《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暂行)》解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