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府办〔2019〕28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乡镇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先行试验区党政办公室:
《陵水黎族自治县乡镇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111次会议和十五届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
乡镇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乡镇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县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乡镇社会事业发展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乡镇社会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二章 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三条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统筹兼顾,统一规划,结合年度工作任务,发挥财政资金的功效,重点支持对地方事业发展有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性强的项目。
(二)稳妥使用原则。年初预算下达社会事业发展资金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提出切实可行的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人大研究同意后再行拨付,避免出现已审项目停滞,已批资金沉淀现象。
(三)追踪问效、责任追究原则。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积极推行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加大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力度,防控廉政风险,确保财政资金高效、安全。
第四条社会事业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一)投资额200万元以下的乡镇行政区域道路硬化、排水沟、排灌沟、桥梁建设、土地平整和配套设施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额50万元—200万元的贫困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安排上级扶贫专项资金,缺口资金需从社会事业发展资金中列支的,报县财政部门备案后再行拨付。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陵水黎族自治县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支持发展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带动性强、效益好的产业项目,扶持产业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完善乡镇产业链配套,鼓励村集体经济经营主体增资扩股,与社会资本共同合作开发产业类项目。
(三)支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发展,根据乡镇实际,明确功能定位,培育各具特色的美丽乡村,着力发展特色经济。
(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按照统一规划、适度超前、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大乡镇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民政等公共服务体系的投入;着力改善整体生态和生活环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完善农村新型救助体系。
(五)支持产业发展,原则上不允许购买乡镇办公设备,固定资产购买需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备案。
(六)突发应急事项支出。
(七)其他符合社会事业发展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及费用。
具体项目审批权限按照县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的申请、使用和审批
第五条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年度资金预算,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的资金使用计划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乡)镇社会经济发展全局,有计划、合理合规使用社会事业发展资金。
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审查社会事业发展资金使用计划,监督本乡镇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的执行;撤销本级政府关于社会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六条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的整体规划和要求;
(二)符合社会事业发展资金分配原则和支持范围;
(三)相关项目应经过充分论证,项目绩效目标明确、方案合理可行、组织实施有保障。
第七条年度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的申请审批及管理程序。
(一)列入部门年初预算程序:年度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年度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申请方案—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初步审核—县财政部门复核汇总预算报县人民政府—县政府常务会审核—县委常委会审批—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复预算—县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各乡镇政府向该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当年社会事业发展资金使用计划。
(二)年中追加。社会事业发展资金原则年中不予追加。如遇到紧急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计的情况确需追加,需按照以下程序追加: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追加年度社会事业发展资金报告—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初审出具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报送追加年度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申请—县财政部门做拨款审批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县政府审批—县委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县委常委会议审议)。
具体资金审批权限按照陵水黎族自治县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年中社会事业发展明细项目调整程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乡镇人大主席团审核备案—财政局做出预算支出经济分类调整审批。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社会事业发展资金后,要按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社会事业发展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统筹社会事业发展资金使用,要结合本乡镇社会经济发展重点工作,注重投入效益。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县财政部门报送有关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绩效材料。逾期不提交的,相应扣减有关资金。有关绩效材料主要包括:
上年度社会事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社会事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本乡镇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第十二条加强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监督管理,将资金安排与资金使用绩效挂钩。县财政部门根据乡镇社会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乡镇,在安排资金时优先考虑或倾斜支持。
第十三条建立社会事业发展资金专项审计制度。
县审计局每年定期对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束后,要及时将审计结果公布。对于审计中查出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社会事业发展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有关责任人在资金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混乱、集体资产流失等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指导意见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省驻陵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7日印发
政策解读:关于《陵水黎族自治县乡镇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指导意见》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