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府办〔2019〕45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先行试验区党政办公室: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经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123次会议和十五届县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继续保留我县香水湾、清水湾、土福湾等沿海开发区、旅游开发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用地为一级土地范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将香水湾、清水湾、土福湾等沿海开发区、旅游开发区内非房地产开发经营用地调整加入原三级土地范围内,税额标准由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调整为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二、继续保留陵河两岸一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用地为二级土地范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将陵河两岸一线区域内非房地产开发经营用地调整加入原三级土地范围内,税额标准由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调整为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三、其他土地等级适用范围不变,详见《陵水黎族自治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划定的通知》(陵府﹝2013﹞33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陵水黎族自治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陵水黎族自治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
等级 | 适用范围 | 税额 |
一级 | 香水湾、清水湾、土福湾等沿海开发区、旅游开发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用地 | 12元/㎡ |
二级 | 陵河两岸(指第一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用地 | 8元/㎡ |
三级 | 香水湾、清水湾、土福湾等沿海开发区、旅游开发区内非房地产开发经营用地;陵水县县城(除陵河两岸一线房地产开发经营用地及工业用地以外)区域的土地 | 6元/㎡ |
四级 | 椰林镇(除县城区域外)、新村镇、光坡镇、英州镇、三才镇等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和镇辖区内已转为建设用地区域的土地(不含上述沿海开发区、旅游开发区及陵河两岸区域) | 4元/㎡ |
五级 | 本号镇、隆光镇、文罗镇等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和镇辖区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的土地、农(林)场场部及辖区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的土地、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用地 | 1.5元/㎡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省驻陵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