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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2/02/16 8.2k 阅读 309 点赞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陵府办〔2011〕125号

根据《海南省商务厅、财政厅、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商贸服〔2011〕11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总体目标,通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培育一批家电销售、回收重点企业,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推动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的消费需求,推动城乡消费升级,为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贡献。

二、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全县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县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吴祥维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傅开雄  (县商务局局长)

黎  云  (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徐克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苏绍颖  (县财政局副局长)

陈世洪  (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副局长)

汪世武  (县国土与环境资源局副局长)

刘德柏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陈昌宙  (县商务局副局长)

杨克雄  (陵水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林  明  (陵水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陈昌宙兼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三、主要内容

“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一)原则。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二)实施时间。按照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部署,我县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时间定为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三)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海南省境内注册登记的单位和团体或具有海南省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并到中标家电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享受家电补贴。已享受 “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在政策实施期限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3、在政策实施期限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按国土环境资源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家电拆解处理补贴。

4、在政策实施期限内,个人购买享受补贴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享受补贴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

(四)补贴品种和标准

家电以旧换新的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等五类。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脑400元/台、空调35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

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由省交通运输厅核定并公布。

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五)相关要求

购买人进行家电以旧换新时,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需一致;交售旧家电和购买新家电不受数量、品种对应、省内区域的限制,即交售五类产品中的任何一件或多件旧家电,在购买其中任何一件或多件新家电时均可享受补贴;购买享受财政补贴新家电的数量应与交售旧家电数量相同;在省内任何地区交售旧家电后,凭以旧换新凭证可到省内任何地区购买新家电,并享受财政补贴。

(六)补贴资金

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四、工作流程

(一)网点备案。中标销售、回收企业所属的网点,应当到县商务局备案后,方可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回收、销售业务。

1、中标销售、回收企业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网址:www.jdyjhx.gov.cn)添加符合条件的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

2、中标企业的网点,将网点备案所需书面材料报送县商务局;县商务局对所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实地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网点需说明原因,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或确为不符合条件的网点经核准后取消实施资格。

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1)填写家电以旧换新(销售、回收)网点备案申请书与登记表;(2)提供中标企业对网点的备案授权协议复印件、销售回收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回收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以上提供的资料各一式三份,一份由网点自存,一份由县商务局存查,一份送省商务厅备案;(4)销售回收网点审核备案通过后,门前要统一悬挂 “家电以旧换新指定销售店”、“家电以旧换新指定回收店”标识牌,应张贴承诺书,公示海南省家电以旧换新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向消费者宣传家电以旧换新流程,公示本网点及上级企业的投诉举报电话。

(二)交售旧家电流程

1、购买人选择回收企业,通过电话、网络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

2、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或购买人按约定将旧家电送至回收企业指定的回收网点交售),购买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士兵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下同)并进行登记;

3、符合条件的,回收企业收购购买人提交的旧家电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样式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4、购买人收取旧家电回收款及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交售或回收的旧家电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电视机:外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2)空调: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3)冰箱: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4)洗衣机: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等主要部件齐全;(5)电脑: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齐全。

(三)购买新家电、领取家电补贴流程

1、购买人应在交售旧家电的1个月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每交售1台旧家电可在5大类家电中任意选择一种,购买1台新家电;

2、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审核,并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

3、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10%补贴额(以规定的最高补贴上限为限)后的金额支付新家电货款。

4、购买人也可先购买新家电,销售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购买人凭此联到销售企业兑付家电补贴。

(四)回收企业回收旧家电、交售拆解企业流程

1、回收企业按购买人约定的时间及时上门回收旧家电,对旧家电主要部件进行检查确认,核对收购人有效身份证件,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将凭证第三联交购买人;

2、按旧家电回收价格兑付交售款给购买人;

3、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国家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五)交售拆解企业流程

1、回收企业要及时将旧家电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送交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应与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相符;

2、如实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相关信息;

3、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二联)交至拆解企业;

4、在拆解企业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

5、领取拆解企业垫付的运费补贴。

(六)销售企业销售新家电流程

1、审核购买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

2、购买人符合相关规定的,按新家电正常售价开具正式发票;

3、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

4、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即按新家电正常售价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5、凭新家电销售发票、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补贴资金。

五、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兑付

(一)家电补贴

1、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网点取得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网点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类别、品牌、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及有效身份证号等准确信息。

2、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销售网点予以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网点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实际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实际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3、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4、家电销售网点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县商务局审核后,到县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县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网点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县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网点垫付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5、销售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汇总表》;(2)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3)购买新家电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4)《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5)购买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运费补贴

1、回收网点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2、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网点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补贴规定的,拆解处理企业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网点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网点。

3、回收网点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第二联);(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4、拆解处理网点定期对回收网点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县环保部门审核后,到县财政部门申领运费补贴。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县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六、组织实施

(一)县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是家电以旧换新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县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协调解决家电以旧换新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部门联动,做好以旧换新工作。县商务局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推动我县家电以旧换新进程。建立中标家电回收网点、销售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通过健全与回收网点、销售企业网点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网点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监督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1、县家电以旧换新办公室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日常具体工作。主要负责管理我县家电以旧换新进程,包括日常管理、宣传培训、检查、指导及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和落实。

2、县商务部门具体负责对家电销售、回收网点的审核备案工作,建立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对已申领的凭证进行全程跟踪管理;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举报和投诉,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3、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并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4、陵水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陵水质监部门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6、县发改委负责加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监督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做到公平透明、价格合理。

7、县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家电拆解企业及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拆解任务。

(三)落实工作经费。县财政部门要负责落实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经费,用于启动、宣传培训和监督管理,推动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县新闻媒体主管部门要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做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定期将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七、监督管理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销售回收网点(销售、回收、拆解处理企业及网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任何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要严格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罚款、取消资格及向社会公示等处罚措施。

1、销售企业所属的网点出现下列行为的,县商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为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家电以旧换新销售网点资格。  

⑴店内没有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公示资料和须知;

⑵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售后服务不能达到相关要求的;

⑶在家电以旧换新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⑷以各种理由限定购买人消费自由的,如限定购买人选择品牌、要求购买人要事先出示以旧换新凭证等行为;

⑸对销售的新家电未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或者在销售价格上将以旧换新购买人与其他普通消费者区别对待,损害购买人利益的;

⑹不符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销售企业网点备案相关条件的。

2、回收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实施没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等处罚。

⑴不规范发放以旧换凭证或伪造、转让、出售以旧换新凭证,损害购买人利益或骗取财政补贴、扰乱以旧换新工作进展的;

⑵不按规定将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或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及核心部件,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⑶其他违反市场经济秩序行为。

3、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有以下违反家电产品生产和流通有关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由陵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监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⑴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⑵擅自拆解和组装废旧家电,将旧家电翻新进入二手市场流通的;

⑶其他违反产品生产和流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4、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有以下行为的,由县物价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⑴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⑵不按向社会公示的价格经营的;

⑶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⑷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出售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违者,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购买人信息,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

县商务局             0898-83317620

县财政局             0898-83316381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