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府办〔2018〕7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迁坟
补偿奖励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先行试验区党政办公室:
《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迁坟补偿奖励标准》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迁坟补偿奖励标准
为认真做好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坟墓迁移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定本土地征收坟墓迁移补偿奖励标准。
一、适用范围:陵水黎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或组织实施的征地项目涉及迁移的坟墓。
二、征收主体: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三、实施单位:征地项目所在区域乡镇人民政府
四、安置方式:坟墓迁移安置分为集中安置和自主安置两种方式,坟墓所有权人可选择且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集中安置:坟墓所有权人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坟墓迁入到指定的公墓(墓地)集中安置区域进行安置。
(二)自主安置:坟墓所有权人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自行寻找墓地、自行组织迁坟安置。
五、坟墓等级划分及迁坟安置补偿标准
根据坟墓大小、年限、装修等情况,将坟墓分为6个等级,具体划分等级及迁移安置补偿标准见下表:
等级 | 坟墓状况 | 补偿标准 (元/座) |
五级 | 无墓碑土坟:土坟: 无墓碑;无墓堂;无土地公;无墓穴围墙;坟头直径≤1.6m; | 7000 |
四级 | 有墓碑土坟: 墓碑高≤1.2m;土墓堂;一般土地公;无墓穴围墙;坟头直径≤1.6m; | 9000 |
三级 | 无墓穴围墙砖坟:墓碑高≤1.2m;混凝土(彩砖)墓堂;一般土地公;无墓穴围墙;坟头直径≤1.6m; | 11000 |
二级 | 有墓穴围墙砖坟:墓碑高>1.2m,≤1.5m;混凝土(彩砖)墓堂;一般土地公;有墓穴围墙;坟头直径>1.6 m,≤1.8m; | 13000 |
一级 | 大型豪华砖坟:墓碑>1.5m,≤1.8m;混凝土(彩砖)墓堂;豪华土地公(马赛克、瓷砖、大理石面);有墓穴围墙;坟头直径>1.8 m,≤2.0m; | 15000 |
特大砖坟 | 特大型豪华砖坟按个案议定,原则上不超过20000元/座。 | -- |
三年内的新坟按对应的等级补偿标准的20%给予增加补偿。
六、迁坟安置奖励标准
(一)坟墓所有权人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迁坟自主安置的,按6000元/座给予迁坟奖励。
(二)坟墓所有权人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迁坟集中安置的,按3000元/座给予迁坟奖励。
(三)坟墓所有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迁坟的,不予迁坟奖励。
(四)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登记迁移的坟墓按无主坟由政府组织迁移处理,不再给予迁坟补偿奖励。
七、其他事项
(一)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本标准印发前已下达征收决定的项目涉及坟墓迁移凡未完成迁移的可按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