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F-2018-150024
陵府办〔2018〕284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两违”专项整治工作“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及流程指导意见》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先行试验区党政办公室:
《陵水黎族自治县“两违”专项整治工作“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及流程指导意见》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
“两违”专项整治工作“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及流程指导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下简称“两违”)专项整治工作,依法规范“一户一宅”认定,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海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琼土环资籍字〔2009〕20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村〔2018〕267号)、《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适用范围: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县辖区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下设的村(居)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建的涉嫌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农宅”。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农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村(行政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
(二)考虑到国有农场“带队入场”的现实情况,且农场职工住房参照农村形式进行管理,“两违”专项整治工作中如涉及农场职工已建房屋的认定,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二、“一户一宅”认定原则
(一)建房主体必须属本村(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一户只能拥有一处本村(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拨用的宅基地,同时不能超过规定的使用面积。
(三)“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在户籍登记中没有单独立户,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亦可认定:
1.已婚且事实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2.未婚,但年龄已满法定婚龄以上且事实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3.因继承房屋所有权而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单独独立作为特殊“户”。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同符合“一户一宅”政策:
1.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且已建房,但累计用地面积不超过规定使用面积的;
2.因继承房屋所有权,导致“一户多宅”的;
3.多户共同居住且户均面积不超过规定使用面积的“一宅多户”。
三、“一户一宅”的面积规定
(一)原则上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最多不超过175平方米。
(二)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的,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面积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认。
(三)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99年9月24日《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订实施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没有批准文件或者虽有批准文件但超面积连续使用农村宅基地至土地确权时的,按规定面积(175㎡)予以确认,超面积部分待分户建房或者重新建设时处理。
(四)1999年9月24日《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订实施之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按规定面积(175㎡)予以确认,超面积部分不予确认。
四、“一户一宅”认定流程
(一)流程图
(1)个人申请

(2)村民小组初步认定意见

(3)村(居)委会初步认定意见

(4)乡镇政府领导小组对户成员“一宅”情况、身份、年龄、婚姻登记情况和已建“农宅”的建房主体、面积等进行核查,提出核查初步意见。


(5)乡镇认定领导小组在各村(居)张榜公示核查 初步意见结果
(7日)




各村(居)委会收集异议材料
存在



乡镇认定领导小组调查处理


(6)乡镇认定领导小组确认认定结果


(7)乡镇政府确认最终结果
(二)流程说明
(1)个人提出申请,村民小组和村(居)委会做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乡镇“一户一宅”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2)乡镇政府抽调辖区公安派出所、民政站、规划管理所、国土资源管理所、村(居)委会等部门,成立乡镇“一户一宅”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乡镇认定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一户一宅”的认定工作。
(3)乡镇政府牵头,村(居)委会、村民小组等配合,根据下达“两违”图斑(含图斑外),按“以房找人”的原则,在村委会内进行张榜公告,由建房人申请身份确认,并提交身份信息、用地建房手续等证明材料。结合走访了解实地测量等手段,对“农宅”建房主体、面积等情况进行核查确认;乡镇派出所根据户籍登记资料,以户籍登记的户为单位,建房主体所在户的户成员身份及年龄进行核查确认,将核查结果及户籍证明材料提交镇认定领导小组;乡镇民政站根据婚姻登记资料,以户籍登记的户为单位,对建房主体所在户的户成员婚姻登记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将核查结果及相关材料提交镇认定领导小组。
(4)乡镇“一户一宅”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本指导意见“一户一宅”认定原则中符合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进行认定。
(5)根据上述调查情况,由乡镇认定领导小组按本指导意见中的“一户一宅”认定原则,对建房主体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条件进行初步核查确认。并将调查核实成果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7日,征询异议。
(6)村(居)委会负责收集异议情况并提交乡镇认定领导小组。
(7)存在异议的,由乡镇认定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处理。
(8)乡镇认定领导小组确认认定结果。
(9)乡镇政府确认乡镇认定领导小组认定结果。
五、制度保障
(一)组织保障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一户一宅”认定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信息准确、合法。乡镇认定领导小组汇总各部门、各环节核查材料,以建房主体为单位,形成“一户一宅认定卷宗,完善档案管理。
(二)政策保障
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法制办、规划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民政局、各乡镇政府等部门共同参与,成立县政策指导组,各乡镇认定领导小组将认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汇总,每周汇总至县政策指导组进行研究。情形特别复杂的,由县政策指导组汇总上报县政府专题研究确定,同时,积极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寻求政策、法律等方面的指导。
(三)监督检查制度
各乡镇认定领导小组对辖区“一户一宅”认定结果负总责,县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联合指挥部成立县监督检查组,对各乡镇“一户一宅”确认成果进行抽检,随机抽取不低于20%的成果进行检查,以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误诊漏查。
(四)举报移送制度
各乡镇认定领导小组可通过信箱举报、电话举报、在线举报等方式,接受群众对土地私自买卖行为的监督与举报。各乡镇政府须对外公开发布举报路径,并在村(居)委会内张榜公告,举报信箱设立在各乡镇政府。同时,将收集、汇总举报案线索统一报县六大专项整治联合指挥部移送县监委,对涉嫌违规违纪行为及职务犯罪人员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六、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农房报建工作涉及“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及流程等未出台前,其涉及“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及流程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两违”图斑整治“一户一宅”认定申请表
2.“两违”整治工作“一户一宅”情况核查表
附件1
“两违”图斑整治“一户一宅”认定申请表
基本情况 | 建房人 | 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
年龄 | 婚姻情况 | 联系电话 | ||||||||||
户籍所在地 | 建房时间 | |||||||||||
坐落 | 占地面积(平方米) | |||||||||||
东至 | 西至 | |||||||||||
南至 | 北至 | |||||||||||
户成员情况 | 序号 | 与建房人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年龄 | 婚姻情况 | |||||
户成员建房情况 | 序号 | 建房 主体 | 坐落 | 面积(平方米) | 土地证号 | 建房时间 | 其他情况 | |||||
村民小组是否“一户一宅”初步认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村(居)委会是否“一户一宅”初步认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两违”图斑整治“一户一宅”情况核查表
基本情况 | 建房人 | 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
年龄 | 婚姻情况 | 联系电话 | |||||||||||
户籍所在地 | 建房时间 | ||||||||||||
坐落 | |||||||||||||
东至 | 西至 | ||||||||||||
南至 | 北至 | ||||||||||||
现状 情况 | 占地面积(平方米) | ||||||||||||
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 | 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平方米) | ||||||||||||
户成员情况 | 序号 | 与建房人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年龄 | 婚姻情况 | ||||||
户成员建房情况 | 序号 | 建房 主体 | 坐落 | 面积(平方米) | 土地证号 | 建房时间 | 其他情况 | ||||||
村民小组认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村(居)委会认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认定领导小组初步认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公告异议情况 |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认定领导小组最终认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政府确认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省驻陵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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