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办〔2018〕39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入河(湖、库)排污口
调查摸底和规范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入河(湖、库)排污口调查摸底和规范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入河(湖、库)排污口调查
摸底和规范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和规范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水资源函〔2017〕218 号)和《海南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和规范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琼河办〔2018〕3 号)要求,结合《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办〔2018〕32号)精神和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第七次党代会和县委第十三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的部署,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目标,全面摸清我县入河(湖、库)排污口现状情况,依法整治各类违法设置的排污口,不断强化污染源防治措施,逐步提升水环境监察监测能力,确保我县河道及饮用水源地水环境安全,为建设美好新海南,助力乐东“一巩双创”提供水资源保障。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入河(湖、库)排污口调查摸底和规范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县入河(湖、库)排污口调查摸底和规范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总体部署、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马惠峰(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理(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周文安(县水务局局长)
李雄(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局长)
梁筠(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成 员:郑万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万小聪(县城市管理局局长)
孙发创(县滨海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吉文斌(抱由镇委委员)
刘晓文(万冲镇人武部部长)
陈太贺(大安镇人武部部长)
刘思雨(志仲镇人武部部长)
黄泽(千家镇人大主席)
陈太标(九所镇副镇长)
李畅强(利国镇委委员)
石速挺(黄流镇人大主席)
邢孔裔(佛罗镇人大主席)
石华(莺歌海镇副镇长)
杜广文(尖峰镇副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周文安兼任。
三、工作目标
(一)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全县入河(湖、库)排污口调查摸底工作。
(二)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方案并纳入“一河一策”实施方案。
(三)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并建立规范的监管制度体系,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明确责任。按照《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各项入河(湖、库)排污口监管要求。各镇政府是辖内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县水务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抓好落实,加强指导和信息共享。各级河长要充分发挥指挥官的作用,切实履行职责。
(二)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客观真实摸清入河(湖、库)排污口现状和问题。各镇政府、各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入河(湖、库)排污口摸底调查工作,建立台账,不留“死角”。县水务局要加强成果审核,确保工作质量。
(三)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在全面摸清现状基础上,重点查找在入河(湖、库)排污口设置布局、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
(四)分类施策、专项整治。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分类整改措施,明确入河(湖、库)排污口规范整治的路线图、时间表,制定整改方案,并纳入“一河一策”实施方案,建立备案与督导等机制,推进入河(湖、库)排污口规范整治。
五、工作范围和重点
全县行政区范围内的全部入河(湖、库)排污口,以规模以上入河(湖、库)排污口(日排废污水300吨或年排10万吨以上)为重点,规模以下入河(湖、库)排污口同步调查。
六、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全面摸清辖区内入河(湖、库)排污口现状情况。
各镇要按照水利部、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和规范整治专项行动的部署和《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办〔2018〕32号)要求,制定本镇入河(湖、库)排污口调查摸底和规范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上报县河长制办公室备案。要查清辖区内所有河流入河(湖、库)排污口数量、所在位置、排入水体、排放规模、排放物质、入河方式、废污水排放量等基本情况。同时,检查入河(湖、库)排污口登记和审批执行情况(含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所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证等)以及台账和统计工作、监督性监测、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等工作落实情况。(牵头单位:各镇政府、县滨海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县水务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城市管理局。)
(二)查找入河(湖、库)排污口布局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查找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设置区域内的入河(湖、库)排污口,以及位于不达标水功能区内和不符合相关布局规划或意见要求的入河(湖、库)排污口。梳理入河(湖、库)排污口监管方面存在的职责不明确、执法不到位、信息不共享等问题。(牵头单位:各镇政府、县滨海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县水务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
(三)全面清理违法违规设置的入河(湖、库)排污口。制
定整改工作方案和综合整治计划,全面取缔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禁止设置区域内的入河(湖、库)排污口,开展布局不合理、审批不健全、影响水功能区水质目标以及威胁饮用水安全等违规设置入河(湖、库)排污口的集中整改。(牵头单位:各镇政府、县滨海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县水务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城市管理局。)
(四)建立健全入河(湖、库)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完善入河(湖、库)排污口监管制度,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入河(湖、库)排污口监管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的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入河(湖、库)排污口监管能力,加强入河(湖、库)排污口监督性监测和规范化设置。(牵头单位:各镇政府、县滨海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县水务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七、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按照《乐东黎族自治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入河(湖、库)排污口调查摸底工作,查清现状情况,归纳好的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问题,同步开展“边查边改”,建立入河(湖、库)排污口台账,并填写《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调查表》《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入河排污口监测情况统计表》(附件1-3)。
各镇、各相关部门按照调查摸底工作报告编写提纲(附件 4)编写工作报告,连同详细调查成果表,于 3 月30 日前报县河长制办公室。县河长制办公室将对上报的成果进行复核,于 4 月 30 日前上报省河长办。
(二)规范整治。针对违法设置、布局不合理、审批不到位、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按照以下原则分类整改。
1.限期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设置区域内的入河(湖、库)排污口。
2.集中整改违规设置入河(湖、库)排污口。对2002年10月1日前(《水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入河(湖、库)排污口,进行登记;对2002年10月1日后建成的,未经县政府同意设置,但其建设项目环评已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入河(湖、库)排污口,综合考虑环评审批结论进行评估;对符合要求的,补办手续,纳入日常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治和规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可适当简化程序)。2002年10月1日以后建成的,未经主管部门的同意设置、其建设项目环评也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责令拆除,恢复原状。
3.强化入口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入河(湖、库)排污口设置、检查、监测、通报、台账等全过程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入河(湖、库)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
4.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内入河(湖、库)排污口优化布局和整治方案,明确禁止和限制设置入河(湖、库)排污口范围,不断优化入河(湖、库)排污口设置布局。
5.开展入河(湖、库)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加强入河(湖、库)排污口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各镇要把专项行动工作任务和责任逐级、逐河、逐段分解落实到位,按上述要求分类提出整改措施,纳入“一河一策”实施方案,并汇总形成各镇整改方案,于6月25日前报县河长制办公室备案(联系人:陈芳婷,电话:85523271,邮箱:shuiwu0058@163.com)。
八、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入河(湖、库)排污口调查摸底和规范整治专项行动作为落实河长制的重要任务,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周密工作方案,建立专门工作队伍落实好此项工作。同时各单位要列出专项经费,保障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多形式、多渠道对入河(湖、库)排污口整治专项行动进行宣传,加大违法违规排污行为的曝光力度,营造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强入河(湖、库)排污口整治专项行动的信息报送,运用简报、通报等方式推进工作的落实。
(三)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各单位要按照方案的要求,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明确分管领导,责任股室(部门)和人员,将具体工作落实到个人。围绕整治时限要求,倒排时序计划,以铁的决心、铁的手段、铁的措施,抓好入河(湖、库)排污口整治工作的落实。
(四)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为有效推进我县入河(湖、库)排污口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实现该项工作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发现一起跟踪督办一起、整改到位一起,以整改促规范管理。同时实行月报制,每月3日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县河长制办公室。
(五)加强督查,严格问责。县河长制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入河(湖、库)排污口调查和规范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县政府督查室要对工作滞后、组织不力、成果不符合要求、瞒报漏报有关情况的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1.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调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