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单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 实施日期:2025-09-25 00:00:00
- 成文日期:2025-09-25 00:00:00
- 废止日期:---
- 索引号:11Q000/ZK-2025-000218
- 发文序号:
- 有效性:现行有效
- 附件: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时间:2025年10月13日 作者:政务公开办 来源: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北京市平谷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京平政发〔2023〕13号)文件要求,区司法局对2025年8月31日前,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区政府决定,将其中的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现将文件目录公布如下(见附件)。
附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号 | 颁布单位 | 文件标题 |
1 | 京平政发〔2011〕43号 | 平谷区人民政府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平谷区进藏高原条件兵优待和安置工作的意见 |
2 | 京平政发〔2014〕19号 | 平谷区人民政府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谷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3 | 京平政办发〔2024〕9号 | 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谷区产业项目“专事专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
4 | 京平政发〔2025〕11号 | 平谷区人民政府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谷区政府投资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