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农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任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任政字〔2016〕26号文同时废止。
2019年2月20日
任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为强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强化城乡规划统筹管理,强化对关键环节把控,切实发挥任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作为任县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的作用,完善规委会审议制度,制定本规则。
一、组织构成
(一)规委会由主任委员会、规划专题联审会、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议及专家顾问小组构成,并实行分级审议决策制度。
(二)规委会主任由县长担任;第一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分管城乡规划的副县长、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县政协分管副主席担任;设秘书长一名,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担任。规委会委员由政府委员、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组成。委员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应有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并按规委会议题内容邀请相关部门参会(见规委会成员名单)。
政府委员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城乡规划副主任、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财政、住建、生态环境、城管、交运、消防、水务、教育、供电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市政交通、风景园林、雕塑、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和艺术设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三)规划专题联审会主任由分管城乡规划的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城乡规划副主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担任;成员由发改、住建、生态环境、城管、交运、消防、教育等部门负责同志担任。邀请涉及的部门、属地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公众代表列席参加(见规划专题联审会成员名单)。
(四)专家顾问小组由若干城市规划、建筑设计、交通规划、风景园林、环境科学、社会科学、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产业发展、法律等方面的国家、省、市知名专家组成。
(五)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规委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规委会秘书长(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兼任。
二、委员的产生
(一)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由规委会办公室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推选范围不包括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内的公务人员。
(二)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推选程序为:规委会办公室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上公布候选代表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个人由其所属社会团体或单位书面推荐报规委会办公室;由规委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后拟订委员名单报县政府审批,由县政府聘任并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规委会上予以公布。
(三)政府委员代表县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应岗位。若相应岗位有人事变动,委员将相应自动更替。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规委会办公室,并由规委会办公室及时更新委员名单。
(四)各政府委员应由其所在职能部门指定副科级以上领导一至两人为其候补委员。若正式委员确实不能参会,应委托其候补委员代表其参会,并应提前一天告知规委会办公室。若其候补委员不能出席,该政府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表其参会,并应按要求提前向规委会办公室请假。
(五)规委会委员的聘任资格。
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议事能力;热爱城乡规划工作,具备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基本常识和素质,熟悉任县的情况;承认和遵守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各项章程。
(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县政府聘任,其委员的换届工作与政府换届同步进行。任期满后经考察符合要求的,可以再次经推选程序而获得连任。
(七)对因工作变动或本人身体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可以提前辞聘或解聘。规委会办公室可报请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在届中补聘委员。补聘和解聘委员事宜由规委会办公室按上述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八)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了解审议、监督规划事项的知情权;
2.对审议(评议)事项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3.参加规委会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4.辞去委员资格的申请权和委员换届时的推荐权;
5.对规委会工作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
三、规委会的职责
(一)主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申报国家级、省级项目的前期规划等重大规划的编制、修订方案进行审议;
2.对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政策方案、技术标准及规定的方案、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3.对任县城乡规划年度计划进行审议;
4.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修改方案、城市设计方案进行审议;
5.对容积率变更、用地性质功能调整等重大规划决策事项进行审议;
6.对重点镇总体规划(包含各级开发区总体规划)及其修改方案进行审议;
7.对水厂、电厂、污水处理、垃圾填埋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及跨区域的大型基础设施的选址、选线方案进行审议;
8.对城市的重要地段(区片)、文化、体育、教育、医疗、行政办公等重要公共设施、标志性建筑及重要道路及节点等项目的规划选址、设计方案进行审议;
9.城市道路红线40米(含40米)以上的城市主干道两侧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议;
10.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省、市重点建设或县内重大项目需要使用土地,但尚未编制或正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的规划条件进行审议;
11.对规划专题联审会审议通过并提交的重要议题或存在重大分歧的议题进行审议;
12.为县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13.县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规划专题联审会主要职责
1.对除容积率、用地功能调整以外的重大规划决策事项进行审议;
2.城市道路红线20米—40米的城市次干道两侧建设项目或乡镇一般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议;
3.对乡镇范围内重要项目的选址、路由确定、方案进行审议;
4.县政府和主任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三)秘书长会议的主要职责
1.除上主任委员会及规划专题联审会的其他事项;
2.对上主任委员会及规划专题联审会事项进行会前审查,并对事项的基础内容,建设项目的容积率、用地性质、绿地率、建筑密度、日照、建筑退距、建筑高度、建筑色彩、项目名称等技术内容进行把关;
3.县政府和主任委员会、规划专题联审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四)专家顾问小组的主要职责
1.受规委会委托为县政府提供咨询意见或参与规委会审议城乡规划建设相关重大议题;
2.县政府和规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五)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规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规委会、规划专题联审会的日常事务,具体包括:
1.规委会各项章程、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起草工作;
2.规委会各级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整理、起草会议纪要、向各政府委员所在部门提交签发后的会议纪要、整理会议档案等;
3.规委会的换届工作,聘任、增补、取消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
4.承办落实规委会各项决议和审议通过的有关规划公布工作;
5.县政府和规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四、议事规则及会议程序
(一)议事规则
1.规委会主任会议由规委会主任主持召开,原则上应每次全数邀请其委员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少于应参会委员的2/3。
规划专题联审会议由规划专题联审会主任主持召开, 根据审议议题内容,由规委会办公室邀请涉及的成员单位和属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并可吸收有关专家、公众代表列席参加。
2.规委会主任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规划专题联审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3.规委会主任会议应对审议议题进行表决;规划专题联审会议应对出现重大分歧的议题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均有表决权,表决议题采取实名票决制的方式进行,各委员须表决赞成或反对,不设弃权票。重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与会委员赞成方可通过,一般事项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与会委员赞成方可通过。
(二)会议程序
1.规委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题,报相应委员会主任同意后,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参会委员,并将议程及议题的有关材料送达各委员,以便各委员提前审阅,研究相关议题。
2.会议开始前,与会委员需先履行签到手续。
3.会议开始后,与会委员听取规划设计单位汇报,并审阅会议材料,提出审议意见并表决,最后由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4.会后由规委会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主任委员会会议纪要报规委会主任签署,规划专题联审会会议纪要报副主任(分管城乡规划的副县长)签署。
五、审议议题的公众参与
法定规划方案在提交规委会审议前,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由规委会办公室在汇报议题时做出说明。
六、委员的责任及工作要求
(一)委员的社会责任。委员必须对公共利益负责,正直、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委员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环境、社会、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委员应特别关注社会群众的集中、突出要求。
(二)委员的专业责任。委员向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清晰和准确,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委员应维护规委会的尊严和声誉,不得作出有损规划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委员之间应通力合作,以促进我县城乡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委员应不断加强自身的规划专业素养,适应规划实践和规划技术的发展。
(三)委员的自我责任。委员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委员之间应友好、公平和宽容,不得以非法或不正当的方式故意损害其他委员的名誉;委员必须廉洁自律,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钱物;委员必须对自身的行为负责,不得授权其他人士代理其职责。
(四)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向规委会办公室申请回避,或由规委会办公室提请其回避。违反委员回避制度的相关议题审议意见无效,应重新组织审议。
(五)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向规委会办公室请假并说明原因。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未按上述要求请假的视为无故缺席会议,一年内累计四次以上无故缺席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规委会办公室将发出通报并提请县政府研究撤换。
(六)到会的政府委员应根据部门职能对议题情况发表意见。
(七)委员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议事规则的,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规委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议事及工作要求
(一)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
(二)会议资料均属政府内部文件,由规委会办公室按密级要求,建立档案,统一保管。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各委员被授权可调阅相关议题资料或直接询问规委会办公室。
八、附则
(一)规委会各级会议实行同步换届,其标准与规委会主任届次相符合。
(二)本规则解释权属任县城乡规划委员会。
(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任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1.任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名单
2.任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专题联审会成员名单
附件1
任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龙 飞 县政府县长
第一副主任:宋红卫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 主 任:云文水 县委常委、组织部长
侯同林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刘丙胜 县政府副县长
程现军 县政协副主席
宋志强 县政协副县级干部
成 员:徐少军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苗建平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
赵俊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
李志安 县财政局局长
耿卫平 县住建局局长
刘 刚 县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张军锋 县发改局局长
宋占敏 县交运局党组书记
赵平亮 县水务局局长
刘国辉 县教育局党组书记
史亚光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任县分局局长
王治国 县卫生健康局党组书记
孙云平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
李贵朝 县民政局局长
贾宇峰 县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
曾彦红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邢广河 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陈剑雷 县水务管理中心主任
申振山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刘 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赵瑞卿 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中心主任
孙海江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马兰军 县交警队队长
郝巨飞 县气象局局长
赵 彬 县投资促进局局长
赵建红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林业局局长
吴卫芳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陈会波 县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姜俊刚 县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杨现军 任城镇党委书记
李占军 邢湾镇党委书记
王建辉 天口镇党委书记
杨新忠 辛店镇党委书记
姜战伟 大屯乡党委书记
颜洪涛 永福庄乡党委书记
徐 辉 骆庄乡党委书记
骆军锋 西固城乡党委书记
崔占峰 农管委党委书记
邓周杰 县政府办公室
林 科 县政府办公室
县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赵俊怀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刘刚同志兼任。
附件2
任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专题联审会成员名单
主 任:刘丙胜 县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宋志强 县政协副县级干部
赵俊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
刘 刚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成 员:林 科 县政府办公室
耿卫平 县住建局局长
张军锋 县发改局局长
宋占敏 县交运局党组书记
刘国辉 县教育局党组书记
史亚光 市生态环境局任县分局局长
曾彦红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赵瑞卿 县征收管理与补偿中心主任
孙海江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吴卫芳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陈会波 县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姜俊刚 县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吴卫涛 任城镇镇长
张子毅 邢湾镇镇长
张伟亮 天口镇镇长
王 宁 辛店镇镇长
孙树光 大屯乡乡长
刘士新 永福庄乡乡长
杨红朝 骆庄乡乡长
王 平 西固城乡乡长
崔立刚 农管委主任
县规委会办公室根据审议议题内容邀请人大政协领导、涉及的部门、属地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公众代表列席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