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我县空气质量,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任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就任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是指在非指定的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种类包括:双响、组合烟花、礼花弹等烟花类和鞭炮、大地红等爆竹类及其它所有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全县非指定区域,尤其城区和中心乡镇、村等。
三、各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同时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各乡镇、村要做好辖区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禁止成规模的、集中化的燃放活动;县住建局要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做好小区居民思想教育工作,禁止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县电视台、任县报等媒体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县公安局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县安监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大队、供销社和市生态环境局任县分局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职能部门。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五、县安监局是烟花爆竹销售监管的责任部门,不再予以审批、许可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县公安局不再予以审批、许可任何形式和规模的焰火燃放活动。
六、凡违反规定私自组织燃放焰火燃放活动的责任单位和组织者,县公安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属地派出所处一百元以上、伍佰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机关单位违反规定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公安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大队和市生态环境局任县分局等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201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