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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肇庆市市级就业帮扶基地及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1/08 7.9k 阅读 153 点赞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乡村振兴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工作部署,落实就业帮扶政策支持,进一步提升就业帮扶基地工作成效,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肇庆市市级就业帮扶基地及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肇庆市乡村振兴局

  2023年1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肇庆市市级就业帮扶基地及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就业帮扶,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5部委《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要求,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帮扶基地,是指由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的,用工合法、规范的,主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开发就业岗位招用脱贫人口达到一定数量,并保持其稳定就业一定时间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类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下同)。

  第三条 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报市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热心社会公益、履行社会责任,自愿招用脱贫人口就业。

  (二)招用省内脱贫人口或对口帮扶地区(不限于本市承担的帮扶地区,包括我省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地区)脱贫人口超过(含)15人(要求申请时在岗,下同),粤东西北地区可放宽至10人(含)以上。

  (三)依法与招用的脱贫人口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连续履行劳动合同满6个月以上的,按时支付劳动报酬。

  (四)工资收入有一定保障,50%以上的在岗脱贫人口综合收入超过(含)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近6个月平均)。

  (五)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积极开展技能培训,近三年来未发生拖欠工资、集体停工等重大事件;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近三年来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严重侵害脱贫人口合法劳动权益的情况。

  (六)守法生产经营且生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近三年内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

  第四条 申报市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的用人单位除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市级就业帮扶基地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获评市级就业帮扶基地或市级就业扶贫基地,且复评检验合格。

  (二)招用省内脱贫人口或对口帮扶地区(不限于本市承担的帮扶地区,包括我省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地区)脱贫人口超过(含)30人。

  (三)工资收入有一定保障,50%以上的在岗脱贫人口综合收入超过(含)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近6个月平均)。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每年市人社局会同市乡村振兴局公布受理时间,并通过印发通知、挂网公开等方式公布。

  第六条市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每年市人社局会同市乡村振兴局公布受理时间,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受理时间内向注册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肇庆市市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2.用人单位招用脱贫人口花名册(附件2);

  3.劳动合同复印件;

  4.近6个月脱贫人口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近6个月脱贫人口的银行代发工资明细回单(或近6个月需员工本人签名确认的脱贫人口的工资相关材料);有条件的地区通过业务系统查询有关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可提供打印盖章的查询结果,无需用人单位提供同类相关材料;

  5.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不需复印件,只核验原件);

  6.用人单位无不良征信(系统核查)和违法行为承诺书(附件3),并附上企业信用报告(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查询并打印)。

  (二)初审。县级人社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进行审核,其中脱贫人口花名册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其他材料由县级人社部门牵头审核。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的材料内容,无正当理由超过10个工作日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县级人社部门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对超过受理时限申报的,县级人社部门不予受理,申报单位可按规定参加下一次的申报。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其不符合的原因,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人社部门在《肇庆市市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申请表》加具审核意见,并由县级人社部门上报市人社局。

  (三)复审。市人社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市乡村振兴局进行审核。通过组织专家会商、集体研究等形式进行评审,并开展实地核查。

  (四)公示。对复审合格的申报单位,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人社局会同市乡村振兴局行文公布。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且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取消当年度参评资格。除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市级评审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

  (五)授牌。名单公布后,对正式认定为“肇庆市市级就业帮扶基地”的用人单位授予牌匾,牌匾落款为“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肇庆市乡村振兴局”。

  第七条 市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每年市人社局会同市乡村振兴局公布受理时间,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受理时间内向注册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肇庆市市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4);

  2.用人单位招用脱贫人口花名册(如有更新需提交);

  3.劳动合同复印件(如有更新需提交更新后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近6个月脱贫人口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近6个月脱贫人口的银行代发工资明细回单(或近6个月需员工本人签名确认的脱贫人口的工资相关材料);有条件的地区通过业务系统查询有关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可提供打印盖章的查询结果,无需用人单位提供同类相关材料(如有更新需提交更新后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用人单位无不良征信(系统核查)和违法行为承诺书(附件5),并附上企业信用报告(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查询并打印);

  6.肇庆市市级就业帮扶/扶贫基地(市级示范性就业帮扶/扶贫基地)复评表(附件6)。    

  (二)初审。县级人社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其不符合的原因,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人社部门在《肇庆市市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申请表》加具审核意见,并由县级人社部门上报市人社局。

  (三)复审。市人社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市乡村振兴局进行审核。结合前期实地核查结果,通过组织专家会商、集体研究等形式进行评审。

  (四)公示。对复审合格的申报单位,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人社局会同市乡村振兴局行文公布。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经市人社局和市乡村振兴局核实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取消当年度参评资格。除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复审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

  (五)授牌。名单公布后,对正式认定为“肇庆市市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的用人单位授予牌匾,牌匾落款为“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肇庆市乡村振兴局”,收回原授予“肇庆市市级就业帮扶基地”、“肇庆市市级就业扶贫基地”牌匾。

  第八条 对审核和评审过程中发现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用人单位,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第四章 资格管理

  第九条 市、县两级人社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帮扶基地的跟踪服务、业务指导,及时了解掌握就业帮扶基地动态,积极帮助就业帮扶基地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就业帮扶基地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职业健康保护和就业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凡上年度认定为“市级就业帮扶基地”“市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的,在基地被认定后的第二个年度,由县级人社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进行复评检验。检验合格的,提请市人社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加具本年度年检合格意见(附件6)。

  第十二条 复评检验时或评审结束后发现基地存在虚报数据或伪造有关材料取得“市级就业帮扶基地”“市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的,由县级人社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提请市人社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取消资格。基地被取消资格后应当主动退回奖补;若用人单位不主动退回的,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对涉及违法违纪的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复评检验时发现基地原参评时符合条件,但后续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至(六)或第四条第(一)至(二)相关规定时,由县级人社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提请市级人社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取消其后续“市级就业帮扶基地”“市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资格并收回牌匾;评审当年度的资格和相应奖补资金予以保留。

第五章 帮扶政策

  第十四条 对安置脱贫人口就业并被认定为“市级就业帮扶基地”的用人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的用人单位,再补充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合计享受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在各级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中安排,按规定拨付,不需用人单位另行提出领取奖补的申请(对已享受东西部协作机制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给予奖补)。认定为“市级就业帮扶基地”“市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的用人单位,若同时被省认定为“广东省省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可叠加享受省、市两级一次性奖补。

  第十五条 按规定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帮扶基地,可向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一般性岗位补贴和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具体申请程序依照《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肇人社规〔2021〕2号)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各县级人社部门会同同级乡村振兴部门,可参考以上基本条件和程序,制定县(市、区)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0年8月10日《肇庆市市级就业扶贫基地及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肇人社规〔2020〕2号)同时废止。期间,国家、省、市有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1.附件1 肇庆市市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申请表.doc

2.附件2 用人单位招用脱贫人口花名册.doc

3.附件3 用人单位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承诺书.doc

4.附件4 肇庆市市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申请表.doc

5.附件5 用人单位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承诺书(申报市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doc

6.附件6 肇庆市市级就业帮扶扶贫基地(市级示范性就业帮扶扶贫基地)复评表.doc

7.关于印发《肇庆市市级就业帮扶基地及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肇人社规〔2023〕1号)).doc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