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参加省级重大赛事奖励办法的通知
陵府办〔2012〕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参加省级重大赛事奖励办法》已经2012年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参加省级重大赛事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县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全省重大赛事中争创优异成绩,切实提高我县体育竞技水平,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参加省人民政府和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组织的省级重大竞技体育赛事的我县代表团成员及有关人员均按本奖励办法奖励。
第三条 本奖励办法,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参加省人民政府主办的省级重大竞技体育赛事(含奥运项目与非奥运项目),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运动员的奖励标准
1、获1至8名的个人项目运动员,奖金按获奖名次每人分别发给20000元、8000元、3000元、800元、600元、400元、300元、200元奖金。
2、获1至8名的两人至四人项目运动员,奖金按获奖名次每人分别发给15000元、6000元、2000元、6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奖金。
3、获1至8名的五人以上(含五人)集体项目队伍,奖金按获奖名次每队分别发给40000元、20000元、10000元、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金。奖金由教练员(组)评定安排,不得平均分配。
4、团体名次不计入代表团综合团体总分的,不发给奖金。
(二)教练员的奖励标准
1、个人项目获得第1名的运动员的教练员(组),带训时间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按运动员标准的100%发给奖金;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足两年的按运动员标准的80%发给奖金;一年以下的按运动员标准的50%发给奖金。
2、个人项目获2至8名的教练员(组)奖金,按该运动员所获奖金的50%计发。
3、两人至四人项目获1至8名的教练员(组),分别按8000、3000、1000、600、500、400、300、200进行奖励。
4、五人以上(含五人)集体项目获1至8名的教练员(组),分别按8000元、3000元、1000元、6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进行奖励。
(三)破纪录奖励标准
破一项县纪录奖励1000元,破一项省纪录奖励5000元,破一项全国纪录奖励10000元。在同一赛事中,不管破纪录次数多少,按所破的最高等阶记录只给予一次奖励。
第五条 参加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主办的省级重大竞技体育赛事(含奥运项目与非奥运项目)的奖励标准
(一)运动员的奖励标准
1、获1至8名的个人项目运动员,奖金按获奖名次每人分别发给3000元、2000元、1000元、6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奖金。
2、获1至8名的两人至四人项目运动员,奖金按获奖名次每人分别发给2000元、1500元、10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奖金。
3、获1至8名的五人以上(含五人)集体项目队伍,奖金按获奖名次每队分别发给8000元、5000元、3000元、1000元、800元、700元、600元、500元的奖金。奖金由教练员(组)评定安排,不得平均分配。
4、团体名次不计入代表团综合团体总分的,不发给奖金。
(二)教练员的奖励标准
1、个人项目获得第1名的运动员的教练员(组),带训时间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按运动员标准的100%发给奖金;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足两年的按运动员标准的80%发给奖金;一年以下的按运动员标准的50%发给奖金。
2、个人项目获2至8名的教练员(组)奖金,按该运动员所获奖金的50%计发。
3、两人至四人项目获1至8名的教练员(组),分别按1000元、800元、6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进行奖励。
4、五人以上(含五人)集体项目获1至8名的教练员(组),分别按3000元、2000元、1000元、6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进行奖励。
(三)破纪录奖励标准
破一项县纪录奖励500元,破一项省纪录奖励2000元,破一项全国纪录奖励5000元。在同一赛事中,不管破纪录次数多少,按所破的最高等阶记录只给予一次奖励。
第六条 运动员在多项决赛中取得多项名次的,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累计奖励;
教练员(组)所培训的运动员在多项决赛中取得多项名次的,教练员可累计奖励。同类名次的奖励方法为:根据第四条第(二)项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教练员奖励标准,以所获第一个名次为基准,后获得的同类名次均以前一个名次的50%累计奖励。
第七条 代表团成员由于违反纪律或责任事故,使代表团造成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减少或取消奖金。
第八条 为代表团取得成绩作出贡献的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工作人员,按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5%核拨经费给予奖励。奖金具体分配办法由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拟订,经提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奖励。
第九条 陵水籍运动员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国家级重大竞技体育赛事取得前八名的,将根据该运动员的成绩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由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提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政府拨款奖励。
第十条 本奖励办法规定的奖金,由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在赛事结束后,根据正式赛事成绩材料,审核造册后上报县政府批准予以发放。奖金从县财政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在工作中出现不够完善的地方,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改。
第十二条 本奖励办法由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