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陵府办〔2012〕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12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总 则
为加强对陵水县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一规划与管理,推动政府信息化建设集约式发展,保证建设质量,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基础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续建、升级改造的工程项目。包括信息系统工程(含网络工程、系统集成工程、网络安全系统、机房工程及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工程、安全监控系统)、信息应用系统(含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管理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系统、网站建设系统)、信息安全建设、信息化项目维护和服务外包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相关工程项目。
凡我县县直机关、乡镇、财政拨款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使用县财政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建设的政府信息化项目,且总投资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的,适用本办法。
使用县财政资金建设的基建项目中含有综合布线、智能信息化等相关信息化项目且该信息化项目投资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的,也适用本办法。
总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政府信息化项目、各企业、园区及垂直双管部门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由建设单位按市场机制组织市场主体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但在项目建设前必须将建设项目有关技术方案报县信息化产业局备案。
县信息化产业局为全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对本县信息化项目进行管理,建立信息化规划项目库;负责信息化项目技术方案审核、投资概算核查;监督、指导各部门的信息化项目建设、验收和评估。
县发改、财政、审计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信息化项目进行服务、管理和监督。
信息化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注重实效、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信息网络资源,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项目申报与审核
县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报批制,并参照年度财政预算程序申报。申报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每年10月初前向县信息化产业局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并提交《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附件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概算。
(二)县信息化产业局每年10月底统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信息化专家组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概算进行评审。
(三)项目建设方案通过专家组评审后,县信息化产业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报县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审批后,县信息化产业局向项目建设单位发送《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审核通知书》,同时抄送县发改委、财政局。
(四)对于超过申报期限、急需建设的政府信息化项目,需向县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县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再进行补申报。
(五)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改委申请信息化项目立项时,需提供信息化产业局的项目初审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需县财政拨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县政府审批(报批时附上《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审核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县财政局结合财力安排资金,并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县财政局须将项目建设资金安排情况报县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年中追加的政府信息化项目,参照上述程序向县信息化产业局申报。
通过审核且符合全县信息化规划和建设要求的信息化项目,县信息化产业局将其纳入全县信息化项目规划库。
项目建设管理
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并按工程项目信息公开相关要求进行项目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化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县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投标或比选方式选择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招投标规定。与建设有关的设备、软件、材料,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涉及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应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相关的保密合同。
承建本县政府信息化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例如信息产业、公安、国安、安防、保密等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确保项目的质量保证和维护保证。
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采购正版软件和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承建单位签订信息化项目建设合同,合同应包括建设要求、功能要求、项目标准规范,设备型号、数量、配置与价格,设备到货和安装调试时间、软件要求、项目进度要求、测试方法、验收标准、技能培训计划、付款方式、技术文档要求、保修和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并将合同副本报县信息化产业局备案。
信息化项目实行信息工程监理制度。总投资金额超过50万元的政府信息化项目必须实施工程质量监理,项目预算中必须包含监理预算。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信息化监理资质。县信息化产业局和建设单位共同对重大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县信息化产业局审定的建设方案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建设方案有变更,项目建设单位需填写《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变更表》(附件2),报县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重新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因项目变更需追加财政资金的,应报县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和县政府审批。
检测验收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投入试运行。
项目试运行一个月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县信息化产业局提出验收申请。
申请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项目验收申请书;
项目合同书;
批准建设文件;
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有关的测试报告;
项目试运行和初步验收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出具的信息安全测
评报告和软件测评报告;
监理总结报告;
项目用户评价意见;
项目经费决算表;
验收专家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含有软件开发的项目一般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软件需求说明书;
概要设计说明书;
数据及数据库设计要求说明书;
详细设计说明书;
操作手册;
用户手册。
县信息化产业局收到验收文件资料后,在一个月内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组完成验收。
验收专家组由信息技术和相关业务领域的专家组成,一般为3-7人。
信息化项目验收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建设单位项目介绍;
现场演示及测试;
功能抽查;
专家提问;
专家组认为需进行的其他程序;
专家组宣读验收报告。
对涉及国家机密的重要建设项目和验收专家组认为有必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建设项目,由县保密局、信息化产业局委托与验收项目无直接利益关系的、公正的第三方专业安全评估机构对项目建设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结论。
信息化产业局根据专家组验收报告(安全评估结论)作出最终验收结论意见,并以文件形式发送建设单位同时抄送县财政局、审计局。
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需要复议和验收不合格三种。符合行业信息化建设标准、系统运行安全可靠、任务按期保质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验收合格;由于提供材料不详难以判断,或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0%而又难以确定其原因等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复议。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所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不真实;
未按合同要求达到所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
项目的设计、施工不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的标准和规范;
没有对系统或设备进行试运行,或者试运行不合格(涉密的子系统可先验收再试运行)。
需要复议的,县信息化产业局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在三个月内补充有关材料或者进行相关说明;验收不合格的,县信息化产业局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验收。如验收再不合格,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建设单位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施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承担本县信息化建设项目。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将验收报告报县信息化产业局备案。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县信息化产业局要求其限期改进;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县审计局不予结算审计,县财政局不予安排项目运行维护经费。
施工单位对所承建的信息化项目应当进行保修,保修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县信息化产业局根据信息化项目的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工程项目时不予安排:
(一) 列入上年度计划的工程项目未完成;
(二) 列入上年度计划的项目已完成,没有按规定及时向县信息化产业局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三) 信息化项目专项审计存在问题不整改的。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信息化产业局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属于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财政局暂缓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信息化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由县信息化产业局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 则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信息化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