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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凉山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21/11/29 5.3k 阅读 440 点赞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四川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和管理服务,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健康发展,近期,我局出台了《凉山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六章36条。

《办法》明确,本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均适用本办法。同时,还对学校的设立审批,变更、延续和终止,学校管理与教学组织,以及监督与检查等作出规定。

学校的设立方面,明确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域发展布局,同时应具备10条基本设置标准。

审批权限方面,州、县(市)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民办培训学校审批机构。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实施国家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职业培训的学校,审批结果报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实施国家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四级(中级)及以下职业培训的学校,审批结果报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批结果按照“双公示”工作要求向社会公示公告。

延续和终止方面,明确有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三种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办法》指出学校应当在经审批机关同意的办学地址开展培训教学活动。异地开展临时培训教学活动的,须报培训教学实际开展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含教学点)的,须在当地重新申请设立审批。

《办法》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学校,鼓励、引导和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职业培训需求。学校管理应当遵循“谁审批、谁监管,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民办学校监管,促进提高办学质量。学校违反法律法规的,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未经批准从事职业培训的组织和个人,由所在地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查处。

相关政策: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凉山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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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