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26)粤0981执恢2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2026)粤0981执恢2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需协助执行将登记在刘英名下位于茂名市福华二街17号大院4号1004房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粤房地权证茂字第010001021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茂国用(2010)第02001166号]及其相对应的抵押权登记[登记证明号:粤(2018)茂名市不动产证明第0021090号]注销以及办理转移登记。现因无法收回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抵押登记证明,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抵押登记证明从公告之日起作废。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668—2796601。
茂名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