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任泽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6月22日
邢台市任泽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河北省《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应当严格土地用途管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行一户一宅。
第五条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区)主导、乡镇(区)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农村集体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成员家庭依法享有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七条 区政府依法组织相关部门编制乡镇(区)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变化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区)国土空间规划。
第九条 村民新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十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三章 申请审查
第十一条 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 200 平方米,扩建住宅新占用的宅基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合并计算。建房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三层。
第十二条 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本农村村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小于 50 平方米的;
(二)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三)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四)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村民出卖、出租、赠予原住宅的;
(二)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三)整户户口虽已合法迁入农村集体组织,但原籍宅基地未退出的;
(四)一户多宅的;
(五)虽符合分户条件,但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达到或者超过 50 平方米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以下简称申请人),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三)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选用的政府部门免费提供的通用房屋设计图纸、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审核的图纸、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图纸。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自收到农户书面申请7日内就《申请表》《承诺书》等材料是否完整进行初审,填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补正,填写完整的提交最近一次即将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依法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资格、申请理由、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进行讨论,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将村民代表会议所做决定及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村民委员会在公示结束之日起7日内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报送乡镇(区)政府审批,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档案资料留存工作。
第四章 审批验收
第十九条各乡镇(区)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宅基地审批,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乡镇(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
第二十条 审批工作中,乡镇(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区)收到村级初审结果后,应15日内组织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等相关部门完成现场勘察、材料审核等。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区)对联审结果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5 日内完成审批,并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各乡镇(区)要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同时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开工前向各乡镇(区)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
各乡镇(区)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完成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施工中做好现场工作记录,指导村民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二十四条 村民建房完成后应当及时申请验收。各乡镇(区)在收到验收申请后 15 日内组织实地验收,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乡镇(区)要设立由党委或者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机构人员参加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区)要建立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和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各乡镇(区)要经常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联合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充分发挥村级主体作用,设立宅基地协管员,加强对农村村民建住宅的巡查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乡镇(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房的,由属地乡镇(区)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第二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区)及村级组织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纠纷调解工作。
第三十条 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历史遗留问题,由各乡镇(区)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结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制定处理办法,稳妥处理,逐步调整到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