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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稳住经济的三十条财政政策措施

2022/07/21 1.1w 阅读 448 点赞



一、加大退税减税政策实施力度

1.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对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区财政局、区税务局、人行任县支行负责)

2.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区税务局、区财政局、人行任县支行负责)

3.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行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一对一、点对点加强办税辅导,优化电子税务局、“掌上办税”、无纸化办税等渠道和措施,优质高效办理留抵退税。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行为。(区税务局、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4.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从信息共享、资格认定、日常服务、项目鉴定等方面细化落实措施,最大限度释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应。加强培训辅导、广泛宣传报道,通过新闻报道、信息推送等形式,分类做好政策解读,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红利。(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

5.落实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区税务局、区财政局负责)

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6.加快转移支付下达,最大限度缩短下达时间,将接收的上级转移支付,原则上每月20日前全部下达(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各部门要加快支出进度,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第一时间拨付到位,确保快支出、快使用、快见效。(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7.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也要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8.加强资金统筹,合理确定支付顺序,优先保障留抵退税、债券还本付息、“三保”资金。对人员经费、运转经费和民生支出,按月足额拨付,重点急需支出及时拨付。保障有关工作顺利推进,确保基层平稳运转。(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

9.加快新增专项债券发行进度,纳入发行计划的项目抓紧完善前期手续,力争6月中旬发行完毕。(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0.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拨付使用,推进项目加快实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1.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在前期确定的交通、农林水利等9大领域基础上,将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纳入支持范围。抓紧完善已储备项目的前期手续,并谋划一批新项目。(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2.鼓励将专项债券用作重大项目资本金,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的有效衔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四、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

13.推动建立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主动对接上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2022年,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力争纳入省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要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担保费补贴等支持力度。(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

14.引导合作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降低融资门槛,免除资产抵质押,将担保费率降至1.5%以内。对小微企业、“三农”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再担保金额占比由不低于80%提高至不低于9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由不低于50%提高至不低于60%。(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

15.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对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机构给予保费补贴,财政补贴后的综合担保费率(向贷款主体收取和财政补贴之和)不超过3%。(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负责)

16.发挥上级政府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作用,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将年化担保费率控制在0.8%以内;对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联合体成员,阶段性给予担保贷款额2.5%的贴息贴费,对重点农业行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贷款实行担保费减免。(区财政局负责)

五、完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17.落实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政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方式,将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预留给中小企业。(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8.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质量标准,2022年下半年该部分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9.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适当提高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六、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

20.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上级政策要求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实施到2022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负责)

21.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基础上,将缓缴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养老保险缓缴期限到2022年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税务局负责)

七、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22.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失业保险的企业,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参保企业,大型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高至50%,中小微企业由60%提高至90%,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

23.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上级政策要求且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六类主体”,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

24.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现行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

25.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阶段性降低至1%的政策,由2022年4月底延续实施到2023年4月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

八、加强基本民生保障

26.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上述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期限暂定至2022年底。新购首套和改善型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财政局、人行任县支行负责)

27.用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激励作用。安排用于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增强社区保障能力、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支出,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区财政局负责)

28.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

29.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0.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加强直达资金管理,压实乡镇政府责任,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