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邢台市任泽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邢台市任泽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实施方案
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为扎实推进全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基本养老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邢政办字[2022]4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二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
(一)发布实施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制发区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照《邢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立足区情实际,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制定《邢台市任泽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项目、内容、标准等,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实行动态调整。统筹考虑必要性和可持续性,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由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以部门名义印发实施。
(区法院、区发展改革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政府负责)
(二)主动响应精准提供服务。
2.建立服务对象动态识别机制。按照国家标准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各部门互认、按需使用,作为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我区老年人状况、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为基本养老服务落实提供基础数据支持。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和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
3.精准服务不同老年群体。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以行政村(社区)为单元,依托村(居)民自治组织和邻里互助力量,及时排查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有针对性提供探访关爱服务。鼓励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业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在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加快发展生活性为老服务业,引导社区综合服务平台、物业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企业、零售服务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拓展为老服务功能,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家政预约、代收代缴等便民养老服务。
(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行政审批局、区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
4.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加快发展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稳妥规范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重点解决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做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的衔接。
5.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资金保障。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调整完善区级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奖补政策,持续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制度,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对基本养老服务的倾斜力度。
6.完善多渠道保障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改善我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条件。落实发展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将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区税务局、银保监任泽监管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增加基本养老服务供给。
7.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将养老服务设施(含光荣院)建设纳入相关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状况和发展趋势、环境条件等因素,分级编制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整体方案。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要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完善养老服务设施。
8.强化公办养老机构保障作用。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建立入住管理制度,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服务。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退伍军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制定推进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有关措施,做好规划建设和运转保障等工作,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到2025年,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且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制定完善光荣院管理有关措施,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
9.支持普惠养老服务发展。依托和整合现有资源,分区分级建设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打造以照护为主业、辐射社区周边、兼顾上门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按规定统筹养老服务资源。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到2025年,实现辖区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全覆盖,构建“一刻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推进建设以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为中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为支撑、农村互助养老设施为基础的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到2025年,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实现全覆盖。实施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加强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培育发展以普惠型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的国有企业。
(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质量。
10.强化家庭赡养能力。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为老服务组织等,定期面向老年人及其子女亲属开设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可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免费开放部分公益性课程。依托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
11.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品质。优先推进社区道路设施、休憩设施、信息化设施、服务设施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以满足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为重点,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销售和租赁服务,构建依托行业专业机构和龙头企业“科技+生产+配置+服务+用户”的租赁服务体系。
12.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在各类日常生活场景中,保留老年人熟悉的线下服务途径,保障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困难老年人的基本需求。加快推进城市范围内公共场所无障碍自助公共服务设备部署。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持续做好电信行业为老关爱服务,努力消除“数字鸿沟”。
13.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基本养老服务有关标准制定,推进服务机构标准化发展,鼓励公办养老机构积极参与等级评定。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标准认证激励措施,积极推动养老服务机构质量认证工作。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
(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各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区养老服务联席会议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督导监管。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区民政局要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做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综合绩效评估工作。各地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要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附件:邢台市任泽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 附件 | ||||||
| 邢台市任泽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 ||||||
|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落实部门 |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物质帮助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3 | 司法救助 | 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优先、及时提供司法救助 | 免交诉讼费 | 关爱服务 | 区法院 |
| 4 | 户口迁移 | 除有明确规定的人口严格管控地区外,老年人可自愿将户口迁移到其成年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 | 个人提出申请,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 关爱服务 | 区公安局 | |
| 5 | 旅游服务 |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旅游场所对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旅游场所内的观光车和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予以免费或半价以上优惠 | 老年人凭借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享受免费或优惠服务 | 关爱服务 | 区发展改革委 | |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6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自愿申请,区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免费进行能力综合评估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 |
| 7 | 健康管理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进行健康指导,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 | 电子健康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健康状况评估等内容;健康管理服务每年免费提供1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 | 照护服务 | 区卫生健康委 | |
| 8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车享受相关优惠服务 | 市主城区实现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同步实施 | 关爱服务 | 区交通运输局 | |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9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由区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0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补贴标准由区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其中经济困难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
| 11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根据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按照《河北省居家适老化改造技术指南(试行版)》,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分年度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提升居家养老生活品质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 | |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2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为60周岁(含)以上至79周岁(含)以下经认定中度、重度失能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标准发放护理补贴(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
| 13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 照护服务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14 | 最低生活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给予应急性、过渡性临时救助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
| 特困老年人 | 15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区乡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以下照料服务:①提供基本生活条件。通过实物或现金方式予以保障。②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③提供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④办理丧葬事宜。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⑤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 |
| 16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区民政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 | |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17 | 探访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对生活能自理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每月探访关爱不少于1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应当适当增加探访次数,及时了解状况、提供帮助 | 关爱服务 | 区民政局 |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18 | 集中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按照《光荣院管理办法》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 照护服务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19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出申请,区民政部门办理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 |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0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6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标准发放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1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按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寻亲服务、医疗服务等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