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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任泽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2/29 1.2w 阅读 386 点赞


区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任泽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8日        

邢台市任泽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品牌示范引领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冀政字〔2022〕39号)《邢台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邢政字〔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邢台市任泽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是区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分设组织奖和个人奖。主要授予我区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质量工作业绩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对质量强区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自愿申报、好中选优、动态管理。

第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组织奖每两年组织实施一次,每届评选组织奖、个人奖各不超过3个。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区政府设立邢台市任泽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质评委),统一领导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区质评委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审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出授奖建议名单。

第六条 区质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质评办),设在区市场监管部门,区质评办主任由区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聘请评审专家;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组织评审标准的宣传贯彻、典型经验及成果的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

第七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行业、地区发展情况,有计划地培育、指导先进组织争创区政府质量奖。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邢台市任泽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三)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不断创新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四)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省内先进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5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无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且在邢台市任泽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不少于3年;

    (三)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在质量管理实践中形成了特色的方法、经验或成果,为区域、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已经获得过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曾申报且未获评的可继续申报,但卓越绩效评价指标较上次申报应有较大提高。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通知公告。每年度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区质评办向区直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发布本年度区政府质量奖申报公告。

第十二条 申报推荐。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按要求填报《邢台市任泽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及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区直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或本行业内的申报组织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签署审查意见后推荐至区质评办。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区质评办组织对申报材料主体资格、申报渠道、材料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材料评审。区质评办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评审,对申报材料进行打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呈报审批。区质评办根据第三方评价机构材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名单,呈报区质评委审批。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区质评办(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现场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进行现场评审打分,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综合提名。区质评办汇总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形成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和授奖候选名单,提请区质评委审议。

第十八条区质评委审议。区质评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审议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

第十九条公示表彰。区质评办及时向社会公示本年度经区质评委审议通过的区政府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调查属实的,由区质评办提请区质评委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报请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牌,奖励人民币2万元。获得区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二十一条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改进与创新、质量技术攻关、标准化建设、人员培训和优秀员工质量奖励、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履行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的义务,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不得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区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如产品广告、包装、说明等),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奖杯,或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申报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五条获奖组织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者奖杯,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开,10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质量奖实施动态管理,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撤销其已获奖项,收回证书、奖牌或奖杯,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获奖组织发生组织架构、质量管理模式及其他重大变更等情况的,获奖组织应当书面告知区市场监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奖组织进行回访,动态了解获奖组织的经营状况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持续改进提升。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区政府质量奖标识、奖牌(杯)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坚持高度负责、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进行评审,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秘密。对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