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10月11日
广东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不含海洋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且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负责调查处理举报案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标准审定、奖励决定告知和奖励金发放等工作。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年度预算,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举报下列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属于本办法举报奖励范围:
(一)违法勘查类。
1. 未取得探矿权勘查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取得探矿权的除外)。
2. 探矿权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作业的。
3. 超出探矿权登记的勘查区域勘查矿产资源的。
(二)违法开采类。
1. 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取得采矿权的除外)。
2. 采矿权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的。
3. 超出采矿权登记的开采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其他违法行为等。
1. 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
2. 矿业权人有以下4种情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a. 未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b. 采取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c. 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未达到有关国家标准要求的;d. 未按照保护性开采要求开采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的。
3. 勘查活动结束后探矿权人未及时对勘查区域进行清理或者未及时恢复受到破坏的地表植被的。
4. 矿业权人故意报送虚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
5. 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的。
6.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自行处置因施工需要采挖的砂、石、黏土的。
第六条举报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情况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条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前主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沟通,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举报奖励规定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三)以举报名义实为提出信访投诉、申诉等其他诉求的;
(四)举报人未提出奖励要求;
(五)匿名举报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举报受理和举报方式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接到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应当转有管辖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举报奖励的,举报人应当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奖励要求等。
第十一条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通过前往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场举报或者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邮寄信函举报;
(二)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及配套网站、移动客户端、小程序等平台或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方式进行举报。
第四章 奖励原则与标准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联名举报奖励;
(三)一个举报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立案查处的,按案件数分别给予举报奖励金;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奖励执行以下标准:
举报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经立案查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奖励1万元;对举报违法开采稀土矿或利用废弃矿洞盗采矿产资源的,另行再奖励1万元;重大违法行为(落实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另行再奖励5万元。
第五章 举报人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真实信息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十五条被举报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等进行诬告或虚假举报。
举报人不得通过非法手段或者危险方式收集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或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由举报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七条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针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奖励标准和奖励金额,下达举报奖励通知书,告知举报人奖励标准、奖励金额以及领取奖励金的时间、地点等。
在确认举报人身份时,需要举报受理部门协助甄别、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举报人对奖励标准、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举报奖励实施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奖励实施部门接到复核请求后,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作出复核结果告知书。
第十九条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奖励通知或复核结果告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银行账号和奖励通知书或复核结果告知书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本人银行账号。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二十条奖励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奖励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励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本人银行账号和开户行等,由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将奖励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内审工作制度,规范本部门举报奖励金的计算、审核、报批、发放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台账记录,对举报信息、立案文书、罚没金额、罚金数额、举报奖励金额、领取信息等实行台账管理。
第二十四条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对匿名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第二十五条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金的;
(二)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三)拒绝、敷衍受理举报,对举报内容未核实、处理、答复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五)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的;
(六)其他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举报奖励制度。
第二十八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举报奖励宣传,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