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违规跨海区作业广西籍渔船限期返回核定作业海区的通告
2026年伏季休渔结束后,经排查,部分广西籍渔船未按许可范围作业,擅自驶出我区核定作业海区,在外海区违规作业、违规停泊,脱离属地安全监管,扰乱正常海洋渔业生产秩序。为严格落实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制度,防范化解海上安全风险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现就我区违规跨海区作业渔船限期返回核定作业海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召回对象
未依法依规办理跨海区作业审批、异地维修报备手续,擅自到我区核定作业海区(C3类海区)以外海域作业或者停泊的所有广西籍海洋捕捞渔船、捕捞辅助船。召回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广西涉嫌违规跨海区作业渔船名单》(详见附件)所列船舶。后续监测排查发现存在同类跨海区违规行为,以及关停北斗、AIS等船载定位设备隐匿船位拒不返回的船舶,一并动态纳入召回管控处置范围。
二、限期返回要求
上述渔船,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24时止,须立即停止一切跨海区违规生产作业活动并返回广西核定作业海域开展生产或回船籍港停泊休整。渔船返航到位后,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报备船舶动态、作业状态,自觉接受核查管控。
严禁逾期滞留外海海域;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北斗、AIS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刻意隐匿船舶位置逃避监管,拒不返回核定作业海区;严禁虚报位置、虚假报备、弄虚作假;严禁返航到位后再次擅自跨海区异动、违规作业。
有下列情形临时驶离核定作业海区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经船籍港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报备的,不计入违规跨海区作业情形:1.被执法机关依法查扣、滞留,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2.经船籍港地、靠泊港地县级及以上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赴外海区正规船厂维修、保养的;3.因遭遇台风、恶劣天气、船舶故障、抢险救助等紧急安全事由临时驶离避险抢修的;4.其他具有合法依据、按规定完成报备审批的情形。
上述情形消除后,渔船必须立即返回我区核定作业海区,严禁借避风、维修、抢修名义在外海区滞留、从事非法捕捞作业。
三、法律处置措施
涉事渔船所有人(实际经营人)、船长以及渔船公司负责人要切实认清跨海区违规作业的法律后果和安全风险,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逾期未按要求限期返回、拒不整改、继续顶风在外海区违规作业停泊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刻意关闭、屏蔽北斗或AIS船位设备隐匿船位,拒不返回核定作业海区的恶劣行为,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渔船跨海区违规作业的,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视情节依法处以罚款、暂扣捕捞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没收作业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同时,按有关规定扣减或取消渔业资源养护相关补贴。涉嫌危险作业等刑事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从严压实主体责任
渔船所有人(实际经营人)、船长以及渔船公司负责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渔船所有人(实际经营人)、渔船公司负责人授意、纵容、默许渔船擅自跨海区违规作业的,同步追究主体违法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西涉嫌违规跨海区作业渔船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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