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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南通创新区一体化融合发展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审批赋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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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南通创新区一体化融合发展行政处罚权赋权实施方案》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南通创新区一体化融合发展行政审批赋权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南通创新区一体化融合发展行政处罚权赋权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南通创新区一体化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办发〔2026〕5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开发区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南通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南通创新区一体化融合发展行政处罚权赋权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赋权方式

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南通创新区当前受委托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为基础,结合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发展需要和承接能力,坚持依法委托、按需委托、精准委托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清单明责、监管闭环的要求,采取高效统筹、稳妥有序、分类推进的方式,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委托,成熟一批、委托一批,为“全方位做强做大开发园区”提供法治保障。

二、委托双方

委托方:市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受委托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委托实施范围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范围(拓展至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南通创新区)

四、委托内容

(一)当前已实施委托的行政执法权限,由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继续行使。包括市人社局、市城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动办依法委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含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防工程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法委托的城市支路机动车违法停车管理和取证权。

(二)需新增委托至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的其他领域行政处罚权,由市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法定程序办理。

五、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权利义务

1. 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向受委托方提供行政执法委托交底清单。

2. 定期组织受委托方开展执法业务培训,指导受委托方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处罚)标准、规范、流程,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制度。

3. 定期通过评议考核、案卷评查、统计监测等方式对受委托方开展执法监督,及时纠正受委托方违法或不当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相应程序暂停或者收回委托权限。

4. 指导受委托方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直接办理。承担委托事项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主体责任以及负责人出庭应诉责任,承担指导、监督不力的工作责任。

5. 扎口负责受委托方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和数据年度统计报送工作。

(二)受委托方权利和义务

1. 以委托方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承担受委托事项相应监管职责。

2. 使用委托方提供的格式文书和专用印章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建立健全印章使用办法,严格用印管理。

3. 接受委托方的指导、监督和培训,建立健全、规范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制度。

4. 明确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受委托行政执法工作,配备与受委托执法事项相适应的行政执法力量、装备和场所开展受委托行政执法工作。

5. 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且与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分开设置,由专人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6. 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受委托事项行使情况,报送相关数据报表。对可能产生不良或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及时向委托方报告处置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7. 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方自行承担。

8. 负责处理、承办与实施受委托事项相关的信访、投诉、举报、履职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因行政不作为等引起的具体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实施步骤

(一)继续实施的行政执法委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城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动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 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方、受委托方在本方案双方权利义务框架下,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依据、委托范围、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2. 委托公示、备案。委托方、受委托方在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报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备案,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或者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二)需要新增的行政执法委托(责任单位:市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的委托需求要及时加强研究,按照《南通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要求对委托合法性、必要性以及受委托方承接能力等组织评估论证。评估论证通过的,委托方、受委托方按法定程序签订委托协议并公示、备案。

七、其他事项

委托领域以外的其他领域行政处罚职责,沿袭原有行政执法体制,由相应职能部门(机构)继续履行,管辖范围由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拓展至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南通创新区。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南通创新区一体化融合发展行政审批赋权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发区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开发园区体制机制改革工作部署和巡视整改要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改革,持续为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赋能,根据《江苏省开发区条例》《省政府关于公布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决定》(苏政发〔2017〕86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南通创新区一体化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委办发〔2026〕5号),现就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和南通创新区一体化融合发展全链审批赋权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关于实施主体和范围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驻区机构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南通创新区一体化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委办发〔2026〕5号)关于三区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调整工作部署,统一行使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南通创新区范围内赋权事项审批权限,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不再行使原赋权事项审批权限。

二、关于赋权事项

(一)已赋权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行使的审批事项继续由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行使。《市政府关于公布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集中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通政发〔2018〕30号)决定由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行使的审批事项,继续由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行使。

(二)原赋权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的审批事项由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接行使。为保障审批权限行使的延续性、稳定性,《市政府关于公布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等8个开发园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通知》(通政发〔2019〕34号)赋权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的审批事项、《市政府关于公布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赋权事项清单的通知》(通政发〔2020〕38号)赋权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的审批事项,由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接行使。

(三)省规定赋权事项中尚未赋权的审批事项全部赋予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行使。落实省委巡视反馈整改要求,进一步赋权补链,结合近年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调整情况,将省政府公布的《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苏政发〔2017〕86号)中尚未赋予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的25项事项审批权限下放至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行使。其中,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直接审批事项5项,驻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机构审批事项9项,可由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直报事项11项(见附件)。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法律法规、省级赋权、强镇赋权等其他途径取得的审批权限,继续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事项衔接及运行要求

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省政府“不得截留审批事项”要求,切实做好赋权事项的衔接工作,确保事项所有审批环节依法赋权到位,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30日内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驻区机构完成赋权事项交接。交接完成前已受理的申请,由原审批部门继续办理。要加强业务培训、跟踪服务,协助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向上沟通对接,开通条线审批业务系统权限,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驻区机构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审批责任和管理职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承接能力,持续优化政务服务,主动接受省市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要建立健全审管协同机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行权、谁担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事关人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等事项的监管。按照行政权力标准化清单管理要求,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权力事项。定期对赋权事项承接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建立赋权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确保赋权事项精准、有效。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提高认识,主动沟通、密切合作,规范实施、稳妥推进。对在赋权工作中推进不力、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影响整体改革进度和成效的单位及个人,要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确保赋权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附件: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赋权事项清单


通政办发〔2026〕22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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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