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202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办函〔2025〕56号)、省委编办等3部门《关于印发〈县镇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县(市)需地级市赋予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粤机编办发〔2025〕40号)、《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肇办字〔2023〕11号)等文件精神,为持续深化扩权强县和县镇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动我市扩权强县工作,赋予县级更大的发展自主权和更多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市政府决定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市有关部门应当与各地承接部门完成职权调整的交接工作。对于上收事项,市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行政职权的收回与承接;对于县级承接部分行政职权事项,各地应主动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对接,制定具体实施措施,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特别是对委托实施的职权事项,要通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权责划分、监管措施等事项。市有关部门要加强规范管理与监督指导,强化对承接单位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撑,做好行政职权调整配套工作,确保下放和委托事项承接落实到位。
附件:肇庆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9日
附件
肇庆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一、推进扩权强县调整事项(上收部分)
二、推进扩权强县调整事项(下放和委托部分)
三、推进扩权强县调整事项(两区融合发展部分)
四、深化县镇管理体制改革赋予四会市行政职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