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2011年版)》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杜绝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规定》明确了病媒生物综合管理要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与专业预防控制服务相结合,控制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相结合的方针。
《规定》明确了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爱卫会)的部署,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居民户统一开展病媒生物的消杀、清除、孳生场所的治理等预防控制活动,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工作和监督管理;县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定》明确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居民住宅及庭院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小区内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施;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居委会负责组织产权单位或者小区居民实施;农村(城中村)民居住区内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村民委员会(居委会)组织实施;河道、沟渠、水库、水源地等区域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林区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农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经营单位负责;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责任不明确的区域、场所由县爱卫办负责。
《规定》明确了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项经费,并将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以及责任不明确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等;各机关单位及其责任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按照有关程序另行向本级人民政府申报;其他单位及其责任区、居民户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四、解读单位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