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
我县于2013年12月23日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的通知》(琼中府〔2013〕81号)中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划定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中的部分规定不相符,现重新进行修改。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及《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海南省政府令第223号)。
三、主要内容
(一)县城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定为一等,每年征收税额标准为5元/平方米。
(二)其他6个镇(营根镇除外)所在地,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国营农场场部规划区的土地定为二等,每年征收税额标准为3元/平方米。
(三)镇辖区内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定为三等,每年征收税额标准为1.5元/平方米。
(四)《关于划定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的通知》(琼中府〔2018〕30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的通知》(琼中府〔2013〕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