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建立我县市政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促进全县市政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我县印发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1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琼府办〔2009〕189号)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主要内容解读
《实施办法》明确我县市政公共资源应当具备四个方面的条件,其中:
一是空间范围上,应限定在城市的建成区和规划区内;二是权属关系上,应为全民所有并由政府行使所有者权益;三是服务对象上,应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即向社会公共提供,而不是为政府本身服务的资源;四是从资源形态上,应包括有形资产及相关的无形资产和公共服务。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缴、预算、监督适用《实施办法》。
(一)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原则。
《实施办法》首先以市政公共资源是否稀缺、是否能供公众普遍公平使用为标准,确定区分免费使用和有偿使用的原则,即:政府可以充分提供,能够保障公众普遍公平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应当免费使用;不能充分提供的,或者主要由部分社会公众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可以有偿使用。其次,明确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总原则下,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积极提供优质市政公共资源;坚持合理开发利用,提高市政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坚持合理平衡负担,兼顾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利益;坚持共享发展成果,规范市政公共资源收益管理。
(二)有偿使用收入。
《实施办法》所称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县人民政府出让或者以其他有偿方式(出租、出借等)转让市政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相关权益,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收入:
一是城市公共场地、场所等有偿使用收入;
二是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
三是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有偿使用收入;
四是市政公共设施、空间、地名等冠名权有偿使用收入;
五是公共场地、场所内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及场地有偿使用收入;
六是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收入。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主要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对市政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对不具备采用公平竞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受让的单位和个人(简称受让方)收取费用;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运营的市政公共资源,其有偿使用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1.县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2.县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各个关节,建立健全我县市政公共资源管理制度;
3.县市政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法定规划,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市政公共资源的基本功能和主要用途。
(三)收缴管理。
1.县财政部门是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公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取依据、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2)严格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收取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3)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缴情况;
(4)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2.县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不得违规多收、提前收取或者减收、免收、缓收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3.市政公共资源的受让方,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4.对扩大收入范围、提高收取标准等违规行为,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
5.我县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相应级次财政预算管理。
6.县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收取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税务票据。
7.未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取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预算管理。
1.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市政公共资源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支出。
2.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实行收入和支出分离制度,不与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挂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
3.县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五)监督管理。
1.受让方利用市政公共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并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行为,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实施处罚。
2.县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执收(缴)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3.县级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市政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收入收缴、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
4.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擅自改变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取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多收、提前收取或者免收、减收或缓收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2)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3)违反规定使用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4)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实施办法》的落实保障
为保障各项政策有效落实,《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各部门在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实施中的职能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求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优势,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促进市政公共资源合理利用,有效改进和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确保将《实施办法》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