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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城市管理局公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典型案例——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案

2026/10/20 1.1w 阅读 384 点赞

【编者按】安全生产是工程建设的生命线,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更是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高发环节。严格执行危大工程验收制度,把隐患消除在工序转换之前,是守住施工安全底线的关键一环。本案系一起施工单位在单人吊篮等危大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违规投入使用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案件办理中,执法机关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精准核查违法事实,规范行使裁量权力,并将普法引导贯穿执法全过程,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将该案编发,供同类案件办理和市场主体守法生产经营参考借鉴。

一、基本案情

2026年5月19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对某项目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时发现,该项目6号楼南侧的单人吊篮未按规定组织验收即擅自投入使用,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该行为涉嫌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一条关于危大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该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至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该违法线索予以核查并立案处理。

二、法律依据

(一)行为规范依据

《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单人吊篮属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处罚依据

《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三)裁量依据

依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规定》配套裁量标准,对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及相应处罚档次作出裁量: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属轻微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于2026年7月28日对该项目“未按规定对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组织验收、违规投入使用”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违法行为已及时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情节,认定该违法行为属轻微等次。2026年8月18日,依法对该项目施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14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涉案公司和主管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罚款,罚款上缴国库。经核查,涉案吊篮分包部分已完工并通过工程验收合格,未遗留质量安全隐患。

四、执法要点

(一)严格核查,精准认定事实。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移交线索和相关材料为基础,通过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并调取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资料,逐项核实违法事实,准确认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违规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二)规范裁量,保障执法公正。严格对照河南省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违法行为已及时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情节,综合认定裁量等次为轻微,在法定幅度内合理确定罚款数额,既以法治刚性守牢安全底线,又以精准裁量保障处罚适当,防止过罚失当。

(三)规范程序,全程留痕闭环。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调查,取证环节全程留痕;依法履行事先告知、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拟处罚内容,充分听取陈述申辩,在未发现影响案件定性的新证据后,按规定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确保程序合法、决定合规。

五、以案释法

危大工程因危险性大、事故后果严重,一直是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规定》确立的验收制度,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序转换前组织验收并签字确认,正是以一道“刚性关卡”,把吊篮、模板支撑、基坑支护等高危环节的安全条件逐项核实到位,防止设备带病运行、工序带险推进。本案中,施工单位图省事、赶进度,在单人吊篮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看似抢出了时间,实则把作业人员置于高空坠落、设备失效的风险之中,一旦酿成事故,代价远高于合规成本。

本案的查处表明,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只要违反法定安全义务,都应依法予以纠正和惩戒。这也警示广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绝不能“说起来重要、忙起来不要”,凡属依法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必须严格履行验收程序、留存验收记录,坚决杜绝“未验先用、边施工边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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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