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办〔2017〕173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设施管护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管护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保障我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建立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体制机制,根据《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省水务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指导意见>的函》(琼水农水函〔2017〕189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和深化农村综合性改革决策部署,按照省水务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指导意见>的函》(琼水农水函〔2017〕189号)的要求,以落实管护主体及责任为重点,以落实管护经费为基础,以创新管护机制为抓手,以提升管理水平和效益为目标,全面深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改革,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体制机制,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和管护规范化,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建立主体明晰、责任明确的管护体制,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运行机制,基本扭转我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不到位的被动局面,做到每宗工程都有人管;到2018年底,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奖惩分明、考核科学的管理监督机制,全面建立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管护体制、机制,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有人管、有钱修、长效益。
三、管护范围
管护范围为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农业经营者自建自用的除外。主要包括:灌区渠系工程及其配套建筑物,农田排涝沟道及其附属建筑物,作为农业灌溉水源的机井、小塘坝、小水闸、小泵站等,以及高效节水灌溉的取水、输水、配水建(构)筑物与设施。
四、管护主体及职责
镇人民政府是本级行政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负责对本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负责本镇管护人员的招聘、管理、考核、辞退等工作。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对管护人员的日常管理。
县水务局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监督和年度考核,组织开展对管护人员的技术指导、培训等工作,协调跨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工作,协调解决水事纠纷和矛盾,履行水行政执法监督等职能。
县财政、物价、国土资源、农业、农业综合开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的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等,多渠道筹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经费,制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经费的监管规定。
县物价局:指导各镇农田灌溉和排水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县国土资源局:指导各镇对土地整理项目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与管护,完成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改革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县农业局:指导各镇对高标准菜田项目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与管护,完成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改革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指导各镇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与管护,完成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改革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五、管护模式
采取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管养结合的管护模式,将工程管理、维修养护和用水管理紧密结合,提高管护工作效率。由镇人民政府结合扶贫攻坚、新农村建设,按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就近在受益村庄选定管护人员。
六、管护基本标准
(一)灌排渠沟工程:保持渠沟过水断面无坍坡、无淤积、坡面无农作物种植;保持渠沟畅通,管涵、支斗门、渡糟、农桥、跌水、倒虹吸等配套建筑物完好、运行安全正常。
(二)塘坝工程:保持坝顶平整、坝坡整齐、无缺损、无乔灌木和高杆杂草,塘坝灌溉涵管无损坏,溢洪道坡面平整、顺畅,运行安全可靠。
(三)灌溉泵站工程:启闭设备、机泵设备、动力设备、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定期维护,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
(四)高效节水工程:保持管道通畅,无漏水现象;给水栓、控制阀门启闭灵活,安全保护装置功能可靠;地埋管道阀门井中无积水;量测仪表盘显示正常。
七、管护经费测算
(一)测算依据
1.《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2004年,水利部、财政部)
2.《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2004年,水利部、财政部)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水总〔2015〕315号)
(二)管护人员测算
由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人员数量的确定没有相应的技术规范标准,参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中运行人员定岗定员标准和省内外市县的有关情况,结合我县实际,每个维修养护人员负责管护水源工程(包括山塘、电灌站、灌溉管道)和3至5公里灌排渠沟(部分村委会渠道不足3公里的也需分配一名维修养护人员)。根据我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现有灌溉渠道1606条、总长1361.567公里和排涝沟道5条、长度4.724公里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约共需481名人员对我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进行维修养护。
(三)管护经费组成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分为管护人员劳务补助费和年度常规维修养护费。维修养护费由工程费和综合管理费组成,不包括因自然灾害损毁修复和抢险所需的费用等。
(四)经费测算
我县共需招聘管护人员481人,管护人员劳务补助费标准取2200元/人·月。全县每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人员劳务补助费1269.84万元。
维修养护费=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定额标准调整系数×灌溉面积。我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分区属于华南沿海地区,基本上为小型自流灌区;故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取30.11万元/万亩·年,定额标准调整系数取1.05。我县现有灌溉面积20.59万亩,维修养护费为650.96万元。
综合管理费按工程费的3%至5%计取。我县地处海南岛南部,部分镇属于山丘区,交通不便,综合管理费按工程费的5%计取。故综合管理费为96.04万元。
全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经费每年2016.84万元。
八、经费来源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经费来源:
1.中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补助经费;
2.省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补助经费;
3.县财政预算补贴。
每年积极申请中央和省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我县地方财政予以补贴,并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各镇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建立以镇政府为主导,村委会为主体的协调机制,明确分工,细化责任,协同推进。
(二)加强指导协调。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改革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加强检查督办。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改革监督检查和评价机制,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县政府督查室要定期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改革工作开展检查督办,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改革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组织不力、进展落后、效果不好的单位、有关人员实施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