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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江华枫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砂光机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

2026/10/22 1.3w 阅读 400 点赞

一、基本案情

2026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2026年度执法计划对环江华枫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问题:

1.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砂光机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场所地面积尘严重;

2.收集砂光机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器的锁气卸灰装置未正常运行,控制器开关处于关闭状态;

3.收集砂光机木质粉尘的除尘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喷淋水管阀门处于关闭状态,未正常运行;

4.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安全设备——干式除尘系统的除尘器箱体未采用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

5.未建立3名员工〔莫某某(砂光机操作工)、莫某某(过胶机操作工)、覃某某(车间场地清洁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6.该公司从业人员共计64人,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处理情况

(一)处理结果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归并后的五项违法行为决定合并处罚:1.拟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柒万捌仟元整(78000.00元)的行政处罚。2.拟对主管人员蒙某某处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

违法行为一: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砂光机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场所地面积尘严重,未采取措施消除。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十)项、《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9.2条的规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由于该单位涉及1处干式除尘器场所地面积尘严重,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裁量细则第46条A档的裁量基准,拟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二:收集砂光机木质粉尘的除尘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喷淋水管阀门处于关闭状态、干式除尘器的锁气卸灰装置处于关闭状态,均未正常运行。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由于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涉及2套粉尘防爆安全设备,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裁量细则第211条A档的裁量基准,拟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主管人员蒙某处贰仟元整(200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三: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安全设备——干式除尘系统的除尘器箱体未采用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由于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涉及1台粉尘防爆安全设备,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裁量细则第38条A档的裁量基准,拟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四:未建立3名员工〔莫某某(砂光机操作工)、莫某某(过胶机操作工)、覃某某(车间场地清洁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由于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涉及3名作业人员,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裁量细则第17条B档的裁量基准,拟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五:公司从业人员共计64人,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由于该公司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相关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裁量细则第12条A档的裁量基准,拟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粉尘涉爆企业“重生产、轻安全”,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安全制度形同虚设、主体责任全面悬空的违法案例,暴露出当前部分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警示意义深刻。

一是红线意识淡薄,侥幸心理严重。企业漠视粉尘爆炸高危风险,擅自关闭、停用防爆、除尘关键安全设备,放任大面积积尘隐患存在,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红线,将生产效益凌驾于员工生命安全之上,是典型的主观故意违法。

二是设备管理混乱,本质安全缺失。企业除尘、防爆全套安全设施失效瘫痪,无任何爆炸防控兜底措施,设备日常巡检、维护、运行制度完全落空,依靠设备防控安全风险的底线彻底失守,重大事故隐患长期悬置。

三是基础管理薄弱,责任层层悬空。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安全生产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完全缺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严重缺位,安全管理无人抓、无人管、无闭环。

四是风险认知不足,防控能力匮乏。企业对木质粉尘爆炸的危险性、隐蔽性、突发性认知不足,不掌握粉尘防爆核心管控要求,不会排查、不会整改、不会防控粉尘安全风险,整体安全管理水平极低。

“一案双罚”机制精准打击责任主体,既对企业处以高额罚款,又对主管人员追责,形成双重震慑。案件启示:粉尘涉爆企业需建立“设备维护-隐患排查-培训考核”闭环管理体系,监管部门应强化技术标准宣贯与动态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此案为同类企业敲响警钟,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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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