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文件精神,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6〕28号)以及《辽宁省落实国家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辽交科技发〔2026〕8号)要求,做好我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补贴落地实施工作,现将《葫芦岛市落实辽宁省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交通运输局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落实辽宁省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补贴政策,依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葫芦岛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申请人,是指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规定,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或者本地有关法规、规章等,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承担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燃料电池车辆。新购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使用性质应为“公交客运”,乘用车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5年1月1日(含当日,下同)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更换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号)相关要求。
第六条 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部门建立本地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统筹推进补贴政策落地。积极开展政策宣贯解读,指导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规范开展补贴资金申报,做好信息收集、材料初审及信息报送工作。
第七条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工作应在确保整车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运营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应遵循“谁主张、谁负责;谁更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补贴资金支持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以及2026年12月31日前超出质保期或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在优先报废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基础上,可结合资金使用和老旧城市公交车报废更新需求,报废其他燃料类型城市公交车,并更新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第九条 对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执行省级统一定额补贴标准:更新新能源公交车的,每辆车补贴8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实际更换动力电池价格低于4.2万元的,据实补贴。
第十条 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坚持设备更新与资源节约相结合,指导申请人结合客流变化、微循环公交发展需求等,合理选择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车长类型,鼓励更换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及辽宁省文件精神,本细则执行期间,《关于调整完善葫芦岛市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葫交运(文)发〔2024〕39号)关于新能源公交车更新的资金补贴政策继续执行。
第三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十二条 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请,全市统一申报截止日期:2026年12月31日。
申请人名称应与报废(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车辆除外)、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一致;或申请人与报废、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
1.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需提供:报废车辆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收付款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佐证材料复印件。报废车辆属于融资租赁的,需同步提供融资租赁合同。存在法定隶属关系的,提供隶属关系佐证材料。
2.更换动力电池,需提供:车辆识别代号、新旧动力电池包数量、编码,新电池生产日期;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安全合规要求)、发票、付款凭证、验收证明。若更换尚在质保期但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电池,需同步提供客车厂、电池厂或具备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动力电池状态评估证明。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动力电池更换验收证明应当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
申请人按照一车一档整理全部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开展初审,及时反馈审核意见。材料齐全、符合政策条件予以初审通过;材料不全、辨识不清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企业应当在2027年1月15日前完成补正。县(市)初审完成后将全部材料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四条 针对跨期项目:更新新能源公交车,2025年7月1日—2025年12月31日仅部分取得报废、注销、购车、登记证书,剩余材料于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取得剩余上述证明材料的,经企业申请、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初审、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复核通过,纳入本次补贴政策范围;动力电池更换:2025年7月1日—2025年12月31日签订更换合同,但未完成更换验收,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更换及验收的,经企业申请、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初审、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复核通过,纳入本次补贴政策范围。
第十五条 市级复核确认符合补贴条件项目后,按财政资金拨付流程办理资金拨付,资金拨付情况同步抄送同级发改部门。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2026年中央下达补贴资金,仅限用于本次2026年度补贴政策实施,不得弥补2025年及以前年度资金缺口。资金使用按照“资金总额控制、先报先得、用完即止”原则,超出省划拨补贴资金总额的,市级财政不再承担。政策到期后,未使用完毕资金额度按规定程序上缴中央及省财政。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省厅时限要求,2027年3月10日前汇总全市新能源公交车更新、动力电池更换数据,使用省统一附件表格向辽宁省交通运输厅报送。各县(市)应当于2027年2月10日前完成本地数据汇总并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八条 市、县(市)交通运输、发改部门按职责做好补贴政策实施监督。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补贴资金监管,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政策跨年度衔接。
属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企业将报废公交车、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具备资质回收拆解企业;督促公交企业按要求向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报送更换信息,留存报送佐证材料。不得指定报废车辆、动力电池回收企业,不得自行增设地域性、技术指向性补贴目录、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 对通过伪造变造材料、虚假交易、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属地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置。
第二十条 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未尽事宜,严格按照辽交科技发〔2026〕8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葫芦岛市交通运输局、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1.县(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与动力电池更换汇总表
2.县(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明细表
3.县(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