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中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市新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酒泉百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海钜信达商务运营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塞腾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广浩瑞邦新能源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局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现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当事人不在原址经营,无法取得联系,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方式:营商环境建设科 0937-2614501
地址: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酒泉市肃州区富康路12号)
附件:1.
拟吊销企业基本信息表(6户)
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