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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6/10 1.8w 阅读 236 点赞

SF-2018-140013

乐府办〔2018〕79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

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

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实施意见》(琼办发〔2017〕80号)和《海南省农业厅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琼农字〔2014〕125号)精神,为促进我县家庭农场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评审、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评审、认定等工作。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内注册的家庭农场。

第四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送县人民政府确认制度。

第五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 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是农(林、渔)场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

2.以家庭为单位专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场地、设施,经营规模达到规定的标准并相对稳定,所经营土地来源合法且相对集中连片,土地承包期或租赁期在5年以上;

3.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常年雇工指在家庭农场受雇期限每年9个月以上或按年计酬的雇工);

4.以农业收入为主,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60%以上,家庭农场人均纯收入超过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

5.家庭农场经营者应积极参加农业技能培训,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掌握必要的农业生产技术;

6.生产的农产品符合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7.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财务收支记录;

8.对周边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9.家庭农场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其注册登记的名称应含有“家庭农场”字样。

(二)家庭农场应具备的规模标准

1.种植业。应达到以下经营规模:

(1)粮食作物类。种植面积50亩以上;

(2)蔬菜类。常年蔬菜基地面积15亩以上;

(3)热带作物类。标准种植面积50亩以上;

(4)其他作物。种植名、优、特水果10亩以上,或者茶叶、花卉10亩以上,或者中药材10亩以上。

2.养殖业。养殖场在适养区内,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有完整的生产、防疫档案,达到以下经营规模:

(1)生猪:种猪存栏20头以上,或者商品猪年出栏80头以上;

(2)牛:肉牛年出栏15头以上,或者奶牛存栏12头以上;

(3)羊:种羊存栏40只以上,或者商品羊年出栏30只以上;

(4)鸡:蛋鸡、种鸡存栏1000只以上,或者肉鸡年出栏2000只以上;

(5)鸭:蛋鸭、种鸭存栏1000只以上,或者肉鸭年出栏2000只以上;

(6)鹅:种鹅存栏300只以上,或者商品鹅年出栏300只以上;

(7)鸽:种鸽存栏300对以上,或者商品鸽年出栏2000只以上;

(8)兔:种兔存栏200只以上,或者商品兔年出栏1000只以上。

3.渔业。从事渔业生产的,年产值20万元以上;池塘养殖15亩以上,或者流水养殖5亩以上。

4.其他。从事其他种植业、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年产值达到15万元以上,经营规模参照种植业或养殖业的规模标准。

第七条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乐东黎族自治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

(二)本人身份证、家庭劳动成员户口本。

(三)本农场生产经营收支等相关记录或财务会计台账表。

(四)土地流转合同、家庭承包合同等合法相关证明材料。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家庭农场注册凭证。

(六)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排污的家庭农场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水域滩涂养殖证》、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七)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八)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省级、县级名优特农产品证,其他荣誉证明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以上第七条所列一至五项为必须提供的材料,第六项至第八项所列资料按实际情况提供。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经营者直接向所在辖区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镇人民政府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报家庭农场材料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认定程序和办法。

(一)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求住建、规划、环保、综合执法、国土、林业、城乡信用协会、镇政府、工商、税务等部门意见,审查申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三)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农场,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审定,由县政府发文认定为乐东黎族自治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

第三章监测及管理

第十条为促进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守法经营、规范运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运行监测管理机制,被认定或运行监测合格后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每满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运行监测合格的家庭农场才能继续享有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监测程序。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镇人民政府提出运行监测申请,提交运行监测材料。

镇人民政府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并行文报送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认定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和实地考察,按照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核,对不合格的材料要及时通知家庭农场的经营者补充完善,材料审核合格的,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农场,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审定,并由县政府发文认定为乐东黎族自治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

第十二条运行监测提供的材料。

(一)乐东黎族自治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运行监测表。

(二)本人身份证、家庭劳动成员户口本。

(三)本农场生产经营收支等相关记录或财务会计台账表。

(四)土地流转合同、家庭承包合同等合法相关证明材料。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家庭农场注册凭证。

(六)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排污的家庭农场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水域滩涂养殖证》、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七)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八)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省级、县级名优特农产品证,其他荣誉证明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以上第十二条所列一至五项为必须提供的材料,第六项至第八项所列资料按实际情况提供。

第十三条审查内容。

(一)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和资产状况是否正常,各项经济指标是否符合规定的增长标准,家庭农场申报材料与实际是否相符;

(二)家庭农场是否在引领现代农业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

(三)家庭农场是否依法经营,是否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求住建、规划、环保、综合执法、国土、林业、城乡信用协会、镇政府、工商、税务等部门意见,审查申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五)带动周边产业发展能力等;

(六)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运行监测不合格者,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七天,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取消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偷税漏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第十五条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运行监测及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果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家庭农场取消县级家庭农场资格;未经认定的示范家庭农场取消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申报。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有效期满后,经镇人民政府催促,逾期2个月仍不申请运行监测的示范家庭农场,发文取消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二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十六条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于每年二月份前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家庭农场运行情况,作为运行监测评审依据。

第十七条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更改家庭农场名称,需要对其县级家庭农场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在县注册的家庭农场应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核确认。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