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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海事局关于《肇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立法后评估报告

2025/12/10 1.0w 阅读 61 点赞

肇庆海事局关于《肇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立法后评估报告

保护视力色: 来源:肇庆海事局     时间:2025-12-11 17:55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对《肇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立法后评估方法和过程

  (一)评估方法

  1.实地调研

  根据立法后评估实施工作方案,结合《规定》评估项目的特点,组织人员对执法单位、行政相对人等开展实地走访,并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全面收集第一手资料与意见建议,为评估工作奠定实践基础。

  2.文献分析

  系统查阅水上交通安全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国家和本市出台的相关管理文件,对各类具体规定进行整理与比较分析,深入研判《规定》的合法性与协调性等。

  3.专家咨询

  针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专门邀请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与建议,为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确保评估结论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4.问卷调查法

  通过事前制定问题列表形成调查问卷,选取目标受众群体开展调查,广泛收集公众意见。该方法在公众意见收集方面具有高效性与代表性,为评估工作提供了丰富的民意参考。

  (二)评估过程

  1.立项的准备阶段

  2025年6月,肇庆海事局组建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方法、时间安排等,并组织开展文献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拟定调研提纲,设计调查问卷,为后续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做好准备。

  2.项目的调研阶段

  评估组综合运用文献分析、实地走访、专家咨询、论证会、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全面调研《规定》的立法质量与实施成效。调研对象涵盖相关管理部门、主要行政相对人,同时通过问卷调查形式,了解社会公众对《规定》的认知程度,确保调研数据的全面性与客观性。

  3.评估报告的形成阶段

  在深入调研与数据分析的基础上,评估组对《规定》的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系统研究,提出评估结论和修法建议,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

  二、《规定》实施情况

  (一)制定、施行时间以及修改评估情况

  《规定》于2021年12月10日经十三届市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实施三年多时间,暂未进行修订。

  (二)《规定》的施行情况

  1.采取的工作措施

  (1)管理机制与责任压实。依据《规定》,各级政府及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持续细化水上安全管理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构建“齐抓共管、协同联动”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格局,推动安全管理责任落地见效。

  (2)重点船舶与水域监管。开展“三无船舶”排查整治,建立管理台账,实现动态监管。强化报废船舶监管,督促船主落实隐患治理措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针对水上旅游娱乐活动船舶及设施,监管部门与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相关管理机构应强化监督检查,保障运营安全。

  (3)专项行动与共治推进。开展“商渔共治”等攻坚行动和联合执法活动,联合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海事等多部门开展辖区巡航执法,通过安全宣贯、巡航检查、专项行动等,排查辖区水域安全隐患,深化部门协作与联管机制。

  (4)应急与配套保障。严格落实水上搜救相关规定,健全搜救协调机构与工作程序,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推进义渡、半义渡等补贴、保险保障,将义渡、半义渡船员补贴等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2.《规定》的实施效果评估

  (1)市、县政府机制建立

  《规定》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肇庆市已建立水上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全市9个县(市、区),均已发文建立水上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该制度,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组织、协调、指导功能,在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研判、重大整治行动部署、重大问题解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力推动形成信息共享、综合治理的良好格局。

  (2)保障经费落实情况

  《规定》第四条规定,将水上搜救和渡口渡船安全保障等水上交通安全保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当前,封开县、德庆县、四会市、高要区、鼎湖区、端州区、肇庆高新区已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政府(管委会)年度财政预算,但部分县(市、区)存在经费拨付进度缓慢,甚至未拨付的情况,影响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有序开展。

  (3)相关单位责任落实情况

  ①乡镇政府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情况

  《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要求乡镇政府“建立健全村(居)委会的船舶、水上浮动设施的所有人安全管理责任制”。通过对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开展问卷调查,共收回问卷28份。结果显示,勾选已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问卷有23份,占比为82.14%。表明乡镇政府基本能够按要求建立健全相应安全管理责任制。

  ②乡镇政府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情况

  《规定》第五条第(二)项明确乡镇政府需“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针对该事项的问卷调查(共收回调查问卷8份)显示,8份问卷均勾选“已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占比为100%。说明乡镇政府已按要求安排工作人员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③乡镇政府对民俗活动期间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情况

  《规定》第五条第(四)项要求乡镇政府“加强辖区内举办龙舟比赛等传统民俗活动期间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问卷调查(共收回问卷8份)结果显示,勾选“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安全保障方案”的问卷5份,占比62.5%。反映出乡镇政府在民俗活动期间对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已大幅提升,但仍有部分乡镇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方案。

  ④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2022年3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在水上交通安全领域,肇庆海事局与肇庆市交通运输局开展联合执法120次,与肇庆市农业农村局开展联合执法182次,与肇庆市水利局开展联合执法36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均能按照法定职责落实相关监管责任,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顺畅,共同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4)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①生产经营单位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依据《规定》第七条,从事与水上交通安全相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针对该事项,通过对航运公司、水库(湖泊)从事旅游观光的公司、码头经营人、船舶修造企业开展问卷调查,共收回问卷29份。结果显示,所有受访单位均已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主体责任制度建设较为完善。

  ②安全管理责任书签订及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规定》第十八条要求“在水库、湖泊等水域从事水上旅游、观光、娱乐等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与该水域管理机构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针对该事项的问卷调查(共收回问卷8份)显示,所有受访经营单位均已按规定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制度执行情况良好。

  ③码头经营人落实码头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情况

  依据《规定》第二十三条,对码头经营人在落实码头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码头前停泊水域的安全管理,完善船舶航行、靠泊和装卸货的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方面开展问卷调查,共收回调查问卷8份。结果显示,4份问卷勾选“每年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对码头前停泊水域测量水深”,占比为50%;8份问卷勾选“配备用于船岸联系的无线电台及设备”,占比为100%;5份问卷勾选“公布码头前停泊水域水深、码头前停泊水域范围、船岸联系方式”,占比为62.5%。由此可见,码头经营人在船岸联系设备配备方面落实到位,但在码头前停泊水域水深测量与信息公开方面仍需加强。

  ④船舶航行、作业期间的安全管理情况

  针对《规定》第十条关于船舶航行、作业期间舱面人员进行临水作业和开敞式船艇船上人员穿着救生衣的要求,问卷调查(共收回问卷30份)显示,30份问卷均勾选“有穿着救生衣”,占比为100%,船员救生衣穿戴率达100%。

  针对《规定》第十一条关于对船长或船上管理人员加强附属艇的安全管理的要求,问卷调查(共收回问卷30份)显示,30份问卷勾选“在船舶附属艇显著位置标明所属船舶船名”、“了解在船舶航行过程中不能收放附属艇”,占比均为100%,28份问卷勾选“知道船舶附属艇驾乘人员不得超过3人”,占比为93.33%。船员对船舶附属艇安全管理规定的知晓率较高,仅少数船员需进一步强化对驾乘人员数量的限制的认知。

  综上,相关安全生产主体在制度建设、应急预案建立方面落实情况良好,但在需资金投入的安全保障措施(如码头前停泊水域水深扫测、信息公开等)的落实上存在不足,需进一步改进。

  ⑤水上搜救体制机制建设情况

  依据《规定》第三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水上搜救机构或者水上搜救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和指挥辖区内水上搜救工作。目前,肇庆市9个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均已发文成立县级水上搜救中心,其中封开县、德庆县、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肇庆高新区、四会市已经将水上搜救专项经费列入本级年度预算,且搜救办均设置在当地的海事处,搜救组织架构较为完善。

  依据《规定》第三十八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水上搜救志愿队伍参加水上搜救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参加我市水上搜救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可以依法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经了解,肇庆市水上搜救志愿队先后获得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颁发的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国家海上搜救奖励金。但市、县级政府尚未对该搜救志愿队给予相关相应表彰或者奖励,需进一步落实奖励机制。

  3.社会公众对规章内容的知晓遵守程度

  通过对社会公开开展《规定》宣贯知晓遵守程度调查问卷(共收回问卷58份),结果显示,7份问卷勾选“对《规定》非常熟悉”,占比为12.07%;30份问卷勾选“对《规定》比较了解”,占比为51.72%;19份问卷勾选“对《规定》了解一些”,占比为32.76%;2份问卷勾选“对《规定》不了解”,占比为3.45%。整体来看,《规定》的宣传普及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公众知晓度仍有提升空间。

  4.相关违法率是否降低

  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肇庆海事局共查处运输船舶未按规定穿着救生衣的违法行为16宗,附属艇超载的违法行为1宗。与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违法行为相比,下降40.74%。《规定》实施对遏制水上交通违法行为、规范航行秩序起到显著作用。

  (三)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规定》各项规定总体完备、可行,条文明确、具体,程序正当、清晰,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经费保障难

  部分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对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所需经费与自身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关联认知不足,未充分落实《规定》中关于将水上搜救和渡口渡船安全保障等水上交通安全保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的要求。同时,各级政府在水上交通安全经费投入方面,责任层级划分不清晰,未普遍建立经费管理机构和使用制度,对经费保障的标准、范围、实施方案、实施步骤和资金划拨未作出明确要求;在财政预算安排上,未将水上交通安全保障经费列为优先保证对象,搜救站点设置、人命救助设施设备购置等资金支出的优先级别未得到有效保障,影响工作开展。

  2.安全管理责任落实难

  码头作为水上交通关键节点,其安全管理工作至关重要。但部分码头经营人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仅部分码头经营人能够按照规定,每年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对码头前停泊水域进行水深测量。码头前停泊水域的水深情况直接关系到船舶的航行、靠泊安全,若不能及时掌握准确的水深数据,易引发船舶搁浅等安全事故,同时影响码头正常运营秩序。

  3.社会公众对《规定》的知晓程度了解不够

  船员作为水上交通直接操作者,其对相关安全规定的认知程度直接影响航行安全。但部分船员对附属艇驾乘人员数量限制的规定了解不够充分,可能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出现附属艇超载等违法行为,增加航行安全风险。此外,尽管通过系列宣传活动提升了公众对《规定》的认知,但整体知晓度仍需提高,部分公众对《规定》具体内容与要求了解不深,在参与水上活动时可能因违规操作威胁自身安全、扰乱水上交通秩序。

  (四)《规定》制定后的普法措施

  《规定》自2022年3月1日公布以来,肇庆海事局积极推进普法宣传工作。经统计,《规定》自颁布施行以来,共组织宣贯会56次,结合送法“进船舶”“进企业”“进渔村”等“六进”活动开展宣教活动96次,在现场执法中开展宣贯27次,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络新媒体开展宣贯内容21次。肇庆市政府在其官方网站开展宣贯2次。多样化的宣贯活动为《规定》有效施行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

  三、《规定》合法性及协调性情况

  (一)立法权限

  《规定》由肇庆市人民政府制定,属于地方政府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规定》内容聚焦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属于基层治理范畴肇庆市人民政府作为制定主体,符合法定权限,不存在立法权限违法问题。

  (二)立法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据此,国务院制定并公布《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在制定过程中,严格遵循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备案等法定环节,履行必要的手续,立法程序合法合规。

  (三)协调性评估

  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立法需兼顾上位法要求与地方实际需求,实现法律制度的创新与衔接。《规定》协调性评估重点考察其是否与上位法重复、是否对上位法作出补充或者创制性规定、制度之间是否相互衔接等内容。《规定》作为肇庆市地方政府规章,适用范围主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旨在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与国家相关政策相协调。同时,《规定》在借鉴其他地方立法经验基础上,结合肇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际需求,突出地方特色,聚焦辖区水上交通安全保障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与同位阶制度体系协调统一,无明显抵触情形。

  综上,《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要求一致,无根本性、原则性冲突。

  (四)《规定》配套制度完备性

  依照《规定》,肇庆海事局牵头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主要有:

  1.制定《肇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乡镇自用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职能部门职责以及乡镇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

  2.牵头制定《肇庆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已纳入2025年立法计划),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渡运保障、渡口管理、渡船及船员等相关要求,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提供制度支撑。

  上述配套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有效细化了《规定》工作内容,规范了工作流程,为《规定》全面落实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规定》的执法情况

  《规定》自实施以来,肇庆海事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已立案48宗,作出行政处罚46宗。

  1.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所发布的航行规定案由,立案31宗,处罚金额3.8万元。

  2.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案由,立案17宗,处罚金额2.7万元。

  五、立法后评估结论及建议

  (一)评估结论

  经问卷调查、专题调研、专家论证及深入分析,《规定》的立法理念符合制定时的社会需求,且具有一定前瞻性,实施三年多以来,在维护辖区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基本实现立法目的。整体来看,《规定》与上位法以及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方向要求匹配度较高,无根本性、原则性冲突。因此,建议继续施行《规定》,待确有必要时,再适时对《规定》进行修订。

  (二)评估建议

  1.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经费保障机制

  《规定》已经明确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将水上搜救和渡口渡船安全保障等水上交通安全保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为进一步落实经费保障,建议建立经费拨付预警机制,设置经费拨付时间节点,由使用部门在接近节点时向相关县区发出预警通知,督促加快拨付进度,确保经费及时到位,保障设备采购、人员培训、日常巡查等工作有序开展。同时,各级政府应完善经费使用考核制度,将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纳入县区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2.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

  码头经营人作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定期开展内部安全自查,重点核查水深监测落实情况、相关设施维护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形成闭环管理。建议组织码头经营人参与安全管理培训,通过剖析水深问题导致的安全事故案例,强化其对水深数据重要性的认知,提升落实主体责任的自觉性。此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需强化监管职责,加大对码头经营人的监管频次与深度,定期检查码头是否按规定每年委托有资质测绘机构测量水深,对未落实的码头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形成有效监管威慑。

  3.提高社会公众知晓与遵守程度

  拓展宣传渠道,开展多样化宣传活动。利用网络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公益广告、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向社会公众普及《规定》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在码头、船舶、水上旅游景点等重点场所设置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手册,扩大宣传覆盖面。对渔民、水上旅游从业者、旅客等经常参与水上活动的重点人群,开展定制化宣传教育,使其精准掌握《规定》中与其自身相关的条款,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性。建立宣传长效机制。将《规定》宣传普及纳入常态化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宣传活动,不断巩固和扩大宣传成效,逐步提升社会公众对《规定》的知晓度和理解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水上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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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