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对标国家七部委联合部署的农药兽药综合整治工作要求,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相关七部门迅速行动、全面部署,自2026年7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药兽药全链条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紧盯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关键环节,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以“零容忍”态度铁腕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切实净化农业生产经营市场环境,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推动全区农药兽药综合整治执法工作走深走实、提质增效,我厅从2026年全区查办的农药兽药领域违法案件中遴选了第一批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附件:2026年第一批农药兽药综合整治执法典型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6年9月11日
附件
案例一:南宁市武鸣区某农资店经营假农药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2月4日,南宁市武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在辖区某农资店购买到假农药。2026年2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农资店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某货架上的氟螨硫醚·乙螨唑农药产品外包装标注“试验样品”字样,且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执法人员当场对32瓶涉案农药依法扣押,同时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农药违法行为正式立案调查,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认定该款农药为假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第五十五条,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氟螨硫醚·乙螨唑农药产品32瓶;处以罚款人民币24000元。
二、典型意义
该案凸显出农药经营“试验样品”监管盲区,暴露出部分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违规售卖未登记农药的问题。既体现了执法部门对农资违法行为“零容忍”“有案必查、查必从严”的监管决心,也对广大经营者形成有力警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违者将依法受到处罚。
案例二:钦州市钦南区某农药门市部经营禁用农药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6月23日,钦州市钦南区农业农村局接到《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禁用农药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的函》,当即对钦州市钦南区某农药门市部开展核查,现场查获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甲拌磷64包、标称“敌草快”的农药产品11瓶,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农药抽样送检,检出“敌草快”样品含有禁用农药百草枯成分。经查,当事人从流动商贩处违规购进甲拌磷7箱共70包、标称“敌草快”农药1箱共12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农药,作出没收涉案农药、没收违法所得61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6061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基层农资经营门店经营禁用农药案件。当事人从流动商贩处购进农药,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禁用农药流入市场。案件暴露出部分农资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进货渠道不规范的问题。执法机构通过上级线索移送、抽样检验等手段,精准锁定违法事实,依法严惩违法行为,对维护农药市场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河池市宜州区覃莫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孔雀石绿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6月22日,河池市宜州区农业农村局接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线索后,联合当地镇政府赴当事人覃某位于宜州区的养殖鱼塘开展执法检查,查实当事人在水产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国家禁用兽药孔雀石绿。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其养殖的草鱼、埃及塘角鱼抽样送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该案已移送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立案侦查。
二、典型意义
该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行刑衔接的典型案件,充分彰显农业农村部门对禁用农业投入品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始终保持利剑高悬、重拳出击的高压严打态势。通过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快速联动,既有力震慑了违法分子,坚决斩断非法使用禁用农兽药的黑色链条,又有效倒逼生产经营者树牢守法意识、规范农业投入品流通秩序,对筑牢全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防线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