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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2020/12/06 9.3k 阅读 228 点赞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5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统字﹝2016﹞15号)、《辽宁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执法检查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统字﹝2016﹞13号)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创新统计管理方式,规范统计执法行为,结合本局统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协同推进的原则,在统计执法检查领域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规范统计管理行为,减轻统计监管对象负担,为各类统计调查对象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保驾护航。

  二、统计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

  依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赋予的统计执法检查职责,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对以下内容进行执法检查:

  1、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2、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3、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4、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三、建立统计执法检查抽查机制

  1、建立检查对象随机抽取制度。按照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统计执法检查领域和范围。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或执法检查人员,将统计执法检查领域和范围内所有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作为抽取执法检查对象的抽样框,建立统计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按照事先确定的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检查对象。

  2、建立统计执法人员随机选定制度。以本市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为核心,建立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统计执法机构按照事先确定的随机抽取方式,从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县(市)区的统计执法人员除外)。

  四、随机抽查的比例和次数

  按照年度全市统计执法检查任务数,确定本地区、本部门年度随机抽查比例。2018年随机抽查占统计执法检查计划数比重不低于30%,今后根据情况逐步提高随机抽查比例。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除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外,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一年最多只进行一次统计执法检查。

  五、抽查结果的运用

  1、立案查处违法行为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已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加强统计法的宣传力度,引导检查对象自觉遵守统计法,提高统计执法效能。

  2、公示处罚结果

  对依法查处的企业统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要在统计机构门户网站予以公示。符合《辽宁省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的严重失信企业,应推送至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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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