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公示
发布于:2026-10-12 10:56:12 来源:市统计局
一、 执法主体
执法机关:山南市统计局
办公地址:山南市乃东区泽当镇三湘大道1号
联系方式:0893-7900415
二、执法权限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分别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迟报统计资料等行为,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第四十六条对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等行为,规定了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三是《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对本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理。四是《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等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可对企业事业组织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处1万元以下罚款。五是《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农业普查对象有相关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六是《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执行部门统计调查制度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三、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二)行政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三)规章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处分规定》;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四、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取证
1.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拟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和组织形式等,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对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
3.由两人以上执法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通过询问当事人、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收集证据,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及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请被调查人签名,并制作《执法检查取证资料清单》。调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形成调查报告,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违法性质和处理决定,报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查,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责成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察人员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
(二)听证程序
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若案件已构成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
(四)送达与执行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方式可根据法律规定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
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若当事人拒不履行,市统计局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结案
案件处理完毕后,填写《结案审批表》,将相关材料装订备案。
五、救济渠道
1.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当事人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山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因本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