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以总局令第111号修正《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修正决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核心是落实“安全港”制度,明确纵向垄断协议不予禁止的具体条件。
一、什么是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包括横向垄断协议(竞争者之间)和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
二、哪些协议被禁止?
横向垄断协议: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分割市场、限制新技术、联合抵制交易。
纵向垄断协议: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
注意: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及平台规则达成上述协议,同样禁止。
三、“安全港”制度
(一)制度定位
符合市场份额标准的纵向垄断协议可适用“安全港”规则,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确立了“安全港”制度,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其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不予禁止。《规定》第十七条将这一条款落地为可操作的具体规则。通俗讲,市场份额低、影响小的经营者与上下游所作的经销限制,不会对市场竞争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不在禁止之列。
(二)适用标准
价格类纵向协议(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各自在协议期间每一年度市场份额均低于5%;协议涉及商品每一年度营业额均低于1亿元。
非价格类纵向协议(地域限制、客户限制等):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各自在协议期间每一年度市场份额均低于15%;无营业额条件。
(三)关键理解要点
1.双方均须达标:纵向协议涉及交易双方,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都要满足标准,仅一方符合不适用。
2.多个交易相对人合并计算:涉及多个交易相对人的,市场份额和营业额合并计算。
3.每一年度均须符合:协议期间每一年度数据都须达标。
(四)不予适用的情形
有证据证明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即使市场份额达标,亦不适用“安全港”。
四、合规提示❗
1.主动开展自我评估。经营者可对照新规标准,评估自身纵向协议是否符合“安全港”条件,建立协议期间每一年度市场份额及营业额的动态监测机制,及时调整商业模式。
2.健全内部合规制度。广大经营主体应切实强化反垄断合规意识,准确把握“安全港”的标准和条件,健全内部合规管理体系,提升风险识别与防范能力。
3.关注特殊行业规定。知识产权、汽车等特定领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