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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使用“支付”“清算”“结算”字样的提示

2026/10/08 1.5w 阅读 163 点赞

为维护支付市场秩序,防范支付领域风险,保障社会公众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现向社会公众及经营主体作如下提示。

一、规范使用“支付”“清算”“结算”等字样

广大公众和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非法使用“支付”“清算”“结算”等涉金融属性字样。请各经营主体自查名称、经营范围、线上账号及商标,核查是否含有“支付”“清算”“结算”等涉金融属性字样,按以下规定调整。

(一)“支付”字样。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支付”字样。已使用的,须尽快至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或申请注销登记,避免对金融消费者造成误导。

(二)“清算”字样。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清算”等涉及金融基础设施服务或近似的字样。已使用且经营范围与清算业务明显无关的,须尽快办理名称变更或注销登记。经营范围不涉及金融基础设施类清算业务,但属于例外情况的,可继续使用,如依法成立的破产清算事务所或处于破产清算流程中的公司破产清算组。

(三)“结算”字样。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名称中使用“结算”等涉及金融基础设施服务或近似的字样。已使用且经营范围与结算业务明显无关的,须尽快办理名称变更或注销登记。


二、公众风险提示

社会公众在接受经营主体提供服务前,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政务公开”栏目查询已获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名单,主动核实其是否具备金融基础设施或支付服务相关经营资质,选择经批准的持证机构开展合作,加强业务甄别,切勿轻信无资质主体的宣传或承诺。

社会公众如发现名称或经营范围中违规使用“支付”“清算”“结算”字样的经营主体,应保持警惕,可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并拒绝相关主体提供的服务,保障自身财产安全。






法律法规依据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8号)第六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不得在单位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支付’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支付业务许可被依法注销后,该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继续使用‘支付’字样”。

《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令〔2025〕第7号)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设立运营金融基础设施,不得非法提供或变相提供金融基础设施相关服务,不得非法使用……‘清算’、‘结算’、‘支付’……等涉及金融基础设施服务或近似的名称”。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网信办 国家外汇局公告〔2026〕第9号)第十八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使用……‘支付’‘清算’‘结算’……等涉金融属性字样或者内容”,第十九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使用包含……‘支付’‘清算’‘结算’……等涉金融属性字样的商标,但商标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不易使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对其金融业务资质产生误认的除外”。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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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