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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在行动!广东省第一批农药兽药执法典型案例公布→

2026/10/09 1.5w 阅读 521 点赞

近日

2026年广东省第一批

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

综合整治行动执法典型案例公布

其中

佛山南海查处的一起经营假农药案入选

该案精准打击农资经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切实保障农户种植权益

筑牢农业生产安全防线


案例一:佛山南海区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7月14日,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农村局通过市长直通车平台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反映佛山南海区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销售假农药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16日开展现场核查,并于2026年7月17日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翠筠辣椒水驱虫液”具备防治农业害虫的农药核心功能,属于法定农药范畴,但该产品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系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的农药,依法应当按假农药认定。当事人于2026年4月4日购入涉案驱虫液12瓶,通过线上拼多多店铺及线下实体门店双渠道销售,累计违法销售收入108.96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下架涉案产品、发布召回公告,积极配合执法工作,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扣押剩余未售出涉案农药7瓶。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假农药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链条完整。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农药)》相关规定,结合当事人积极整改、配合调查的从轻情节,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1.没收涉案剩余7瓶翠筠辣椒水驱虫液;2.没收违法所得108.96元;3.罚款5000元,本案罚没款项合计5108.96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自愿放弃相关法定权利。


三、案件解析

不合格、无登记资质的假农药,无法达到规范的病虫害防治效果,不仅会导致农户农作物虫害防控失效、减产受损,还可能因产品成分不明、配比不规范,引发作物药害、土壤污染等问题,严重扰乱农业生产秩序。同时,违规农药流入市场,会破坏农药行业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损害正规农资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该案,精准打击农资经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农户种植权益和农业生产安全,有效净化辖区农资市场环境,筑牢农业生产安全防线。



案例二:广州某化工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6月1日,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收到群众举报广州某化工有限公司涉嫌无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线索。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避蚊胺原药分装为不同规格的“避蚊胺DEET”,另用避蚊胺原药调配成自制20%驱蚊液,并在网店上架销售。当事人无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涉案货值为17621.45元,违法所得为17253.85元。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无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避蚊胺原药1桶(余约20千克)、“避蚊胺DEET”21瓶;2.没收违法所得17253.85元;3.罚款176214.5元(货值金额10倍)。


三、案件解析

(一)农药“生产”不仅包括配制、合成,也包括分装。将原药分装成上市规格销售,依据《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属于农药生产行为。本案的办理,进一步厘清了农药生产环节的执法边界。该案为同类无证分装、网络销售驱蚊产品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明确的定性依据和查办样本,对规范基层执法裁量、统一类案处理标准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二)驱蚊防蚊产品直接作用于人体皮肤,依法纳入卫生用农药管理,其有效成分浓度与质量直接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资质,擅自分装避蚊胺原药并自制调配驱蚊液,借助网络平台面向不特定群体销售,具有隐蔽性强、流通范围广、公共安全风险高的特点。依法查处该案,不仅及时阻断了非法农药产品的网络流通渠道,消除了因有效成分不明、浓度失控带来的健康安全隐患,更有力震慑了农药生产经营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三:湛江市雷州市某商行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7月1日,湛江市雷州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雷州市某商行在拼多多平台上注册的网店“喜牧动保兽药”,在未经兽医师开具处方单的情况下,向消费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盐酸头孢噻呋注射液”。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网店销售金额为15元。


二、处理结果

雷州市某商行网店在未经兽医师开具处方单情况下销售兽用处方药“盐酸头孢噻呋注射液”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的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湛江市雷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兽药)》的相关规定,依法对雷州市某商行作出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1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5元,共计罚没1515元。


三、案件解析

(一)本案系群众投诉举报引发的线上兽药违法典型案件,核心违法要点为网络网店未凭兽医师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当前电商平台兽药经营业态日趋普遍,部分线上经营者利用网络交易隐蔽性、便捷性的特点,漠视兽药监管法律法规,未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制度,在无合法有效兽医师处方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店铺直接向消费者售卖兽用处方药。本案当事人通过拼多多线上店铺违规销售处方类兽药,未落实处方审核、留存、核验等法定经营义务,是典型的线上兽药经营违法行为,该类行为极易造成养殖盲目用药、用药不规范等问题,严重扰乱网络兽药经营市场秩序,危害养殖生产安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紧扣网络售药案件特点,精准固定网店交易数据、在售药品信息、无处方销售药物等关键违法证据,形成完整、合法、有效的证据闭环,为同类线上投诉举报类农资、兽药违法案件办理提供了实操参考。




案例四:韶关市乐昌市某农资店售卖劣质农药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6月,韶关市乐昌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乐昌市某农资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在经营货架上发现9款共计228瓶已超过质量保证期(最早2022年2月10日过期,最晚2026年4月12日过期)的农药产品,遂依法立案查处。经查,该农资店为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2026年6月17日现场检查时涉案农药摆放在销售货架,未发现涉案农药过期后的销售记录,货值金额6427元。虽然当事人辩称并未实际销售过期农药,但无标识表明涉案农药是不对外销售的,且涉案农药最晚于2026年4月12日到期,2026年6月17日现场检查发现仍然摆放在货架上,属于待售状态,当事人已构成经营劣质农药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执行销售台账制度和停止经营过期农药,并根据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该农资店作出没收228瓶过期农药、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

过期农药的有效成分会发生化学变化,‌防治效果降低,无法达到预期的杀虫、杀菌效果,可能导致病虫害爆发,农作物减产。同时还有可能‌引发药害,部分化学成分农药过期后浓度可能变高或产生有毒副产物,使用后容易对作物产生药害,如叶片烧伤、生长停滞等。更严重的是‌残留超标难题‌:由于有效成分不稳定,使用者难以把握准确的配制浓度,影响上市销售。通过查处该案件,警示广大农药经营者要及时清理过期、标签不合格农药,完善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切勿认为“不卖就没事”。只要将过期农药置于经营场所待售,即构成经营劣质农药违法,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微信公众号编辑部来源:广东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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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工作动态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