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渔船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案例
为持续深化海洋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压紧压实渔业生产经营主体、船东船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监管,严厉打击渔船异地休渔、未按规定履行进出港报告义务、未按规定安装安全通信导航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和海上通航安全,现公布4起海洋渔船安全生产警示案例。
案件一:吴某梅驾驶“东场管2XX6”进出渔港未按规定报告案
基本情况:2026年6月10日,自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北海市南澫中心渔港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停靠于港内的乡镇船舶“东场管2XX6”无相关进港记录。经立案调查查明,该船舶于2026年5月21日进入北海市南澫渔港时,未按规定向渔港管理部门报告进港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进出渔港未按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2026年8月27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对该船舶所有人吴某梅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示: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6〕1号)规定,渔船所有人、实际经营人为渔船进出渔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渔船进出渔港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非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参照本规定执行。依法治港是保障渔业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秩序的核心抓手。本案涉案船舶未依法履行报告义务,暴露出守法意识缺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各类船舶所有人、实际经营人应以此为戒,充分认识该制度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管理要求,进出渔港主动及时如实报告,自觉遵守渔港航安全规定,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渔业生产秩序。
案件二、三:北海市某财捕捞有限公司所属渔船“桂北渔69XX7”、“桂北渔69XX8”未按规定安装安全通信导航设备、违反禁渔期规定停泊案
基本情况:2026年7月,北海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上级部门通报的线索,对北海市某财捕捞有限公司所属前述两艘渔船涉嫌违反渔业安全生产及伏季休渔管理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在明知“桂北渔69XX7”“桂北渔69XX8”未按规定安装安全通信导航设备(北斗终端)的情况下,仍安排渔船于2026年7月出海航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另查明,该2艘渔船在2026年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未按渔业主管部门规定返回船籍港(北海港)休渔停泊,违规异地停泊在山东省荣成市石岛管理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8月11日,北海市海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分别对该公司所属“桂北渔69XX7”“桂北渔69XX8”作出各罚款人民币238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示:北斗终端是开展渔船动态监管、实施海上遇险搜救的核心安全设备,严禁渔船在未配备合格安全通导设备的状态下出海作业。伏季休渔管理不仅禁止违规捕捞作业,对渔船停泊地点亦设定强制性管理要求,休渔渔船应当按规定返回船籍港停泊休渔。渔业企业作为船舶管理责任主体,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日常管理责任,严防渔船脱管、失管风险。
案件四:杨某某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招用未按照规定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违反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基本情况:2026年4月8日,钦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开展海上巡查时,查获一艘涉嫌违法违规作业的渔船。经立案调查查明,涉案船舶为桂合渔 2XXX8,该船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船艏船号被喷涂遮盖,船尾未标注船籍港;船上北斗安全通导设备处于关闭状态;该船捕捞许可证核定作业场所为C3渔区,实际在A类渔区作业;职务船员配备未达到法定最低配员标准,且船上招聘4名未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2026年4月30日,钦州市海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规定,依法对涉案人员杨某某(船长)作出罚款人民币16.73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其渔业船员证书记6分。
警示提示: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第一责任人,出海前应当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按照规定完整标注船名、船号及船籍港,如实履行进出港报告义务;航行期间须全程保持安全通信导航设备正常开启运行;不得安排未取得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作业;必须严格在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水域内从事生产作业,严禁进入禁渔区实施捕捞活动。渔业执法机关将持续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坚决维护渔业生产正常秩序。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