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直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一般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6〕9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药物浓度测定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补充通知》(粤医保发〔2026〕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公布我市一般治疗、药学、病理、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眼科、颌面外科、血管淋巴、骨骼肌肉系统、物理治疗等9批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公布一般治疗类项目63项、药学类项目10项、病理类项目28项、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项目37项、眼科类项目125项、颌面外科类项目71项、血管淋巴类项目116项、骨骼肌肉系统类项目109项、物理治疗类项目32项及各加(减)收、扩展项目等9批立项指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9)。
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整理为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详见附件10)。
同步废止现行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3项、药学类20项、病理类124项、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58项、眼科类391项、颌面外科类85项、血管淋巴类215项、骨骼肌肉系统类526项、物理治疗类92项,以及上述项目涉及的我市六岁及以下儿童加收项目(详见附件11)。
二、制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
制定一般治疗、药学、病理、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眼科(其中,使用直接眼底镜开展的眼底镜检查按该项目政府指导价的15%收费)、颌面外科、血管淋巴、骨骼肌肉系统、物理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9),儿童加收项目的加收比例按30%执行。以上价格为我市各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价格不得上浮,下调不限。
三、强化落地实施综合管理
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应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和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属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31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定价表.xlsx
(附件电子版提供)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