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联合自然资源局于2026年8月31日印发了《进一步强化用途变更“两公一住”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管理的通知》(宁市环规〔2026〕3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1年10月21日我局联合自然资源局印发《进一步强化用途变更“两公一住”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管理的通知》(宁市环〔2021〕67号,以下简称《通知》),建立了“两公一住”用地土壤调查前置监管机制,对保障住宅、文化、教育等民生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法律法规、省级政策陆续更新,原文件多处条款已不适应现行管理要求: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原文件依据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不再适用;二是自然资源部更新用地分类标准;三是省里出台宅基地土壤简化调查政策,原文件未配套相关规定。为衔接上级新规、完善跨部门土壤联动监管机制,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局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2.《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42号)
3.《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
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
三、主要内容
本文件为规范我市拟变更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简称“两公一住”)土壤污染全流程监管,构建土地收储、供地联动管控机制。
(一)适用范围
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纳入土壤安全利用监管范围。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互相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纳入监管。用地分类标准统一采用自然资源部2023版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二)调查要求
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分阶段实施:
1.第一阶段调查: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为主进行污染识别,无明显污染线索的,原则上不开展现场采样分析。经确认地块及周边无污染源的,调查可终止;
2.第二阶段调查:第一阶段不能排除污染风险的,则需按照技术规范开展采样等后续调查工作。
3.联合评审机制:调查报告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两部门共同组织评审,实行市、县分级评审管理。
(三)职责分工
1.用地单位(土地储备机构):报批用地时同步提交调查报告及评审意见。
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跨县域地块、全市第二阶段详细调查报告评审,统筹报告备案、调查机构监管。
3.县级、东侨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初步调查报告评审,定期报送评审台账,落实属地日常监管。
4.市、县自然资源部门:选址阶段共享地块信息;存在污染、地质、矿产等隐患未治理完成的土地禁止入库储备;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评审相关工作,派员参加评审;
(四)其他事项
1.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优化农村宅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程序的通知》(闽环保土〔2025〕1号)文件精神,农用地、农村未利用地转为农村宅基地,可由土地使用权人或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福建省农村宅基地土壤污染状况简易调查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备案,不再专门组织评审。
2.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进一步强化用途变更“两公一住”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管理的通知》(宁市环〔2021〕67号)同时废止。
四、政策咨询
如对《通知》内容有疑问或需进一步了解,可联系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 2898981,联系科室:土壤生态环境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