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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录|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入刑!

2026/10/22 3.4k 阅读 319 点赞

工伤保险是职工安全的“保护伞”

能够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但社会上个别不法分子或企业

通过虚构入职时间、谎报受伤事实

伪造生存认证材料等方式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部门始终对

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保行为

依法严厉打击

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下面,一起来看看几个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例↓

案例一

某火锅店虚构职工入职时间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2024年8月,某市人社部门核查省厅下发疑点线索发现,某火锅店郑某某因工死亡后,经营者黄某某通过伪造劳动合同、工资表等,将老员工郑某某伪造为新入职员工,在其事故发生后为其参保缴费,骗取工亡待遇115.19万元。当地人社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全额追回被骗取的工伤保险待遇。2025年8月,黄某某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例二

某建筑公司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2025年4月,某市人社部门收到司法机关移交资料核查发现,某建筑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为私人住宅业主李某签订假合同代办施工报批和工程项目参保手续,李某自雇人员刘某在工程项目受伤后,该建筑公司虚构与刘某存在劳动关系,出具刘某虚假在职证明,骗取工伤保险待遇21.37万元。当地人社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全额追回被骗取的工伤保险待遇。2026年4月,该建筑公司负责人李某某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三

某工伤职工家属伪造生存认证材料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2022年2月,某市人社部门开展工伤定期待遇数据比对核查,发现领取长期工伤保险待遇人员何某疑似死亡仍领取待遇。经核实,何某于2014年8月发生工伤,从2017年2月起按月领取工伤待遇,2019年3月死亡。2019年4月至2022年2月,其子何某学伪造何某就医病历等材料,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手续,骗取工伤保险待遇38.78万元。当地人社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按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追回被骗取的工伤保险待遇。2023年6月,何某学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四

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虚构工伤事故事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2020年10月,某市人社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在外省虚构工伤事故事实骗取我省工伤保险待遇。经核查,黄某在外省医院找到1名腰椎骨折男子,让其用黄某身份信息误导医生开具相关病历及诊断证明,随后利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虚构工程项目等材料,骗取工伤保险待遇7.2万元。当地人社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全额追回被骗取的工伤保险待遇。2022年6月,黄某投案自首,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五

某建筑公司谎报员工受伤事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2025年5月,某市人社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核实发现某建筑公司员工潘某在某中学进行漏水作业时受伤(员工未参加工伤保险),随后被转移至另一在建工程项目工地,该建筑公司伪造事故发生地现场、提供虚假考勤表及证人证言材料,并以参保工程项目名义为潘某申请工伤认定,骗取工伤保险待遇14.94万元。2025年9月,当地人社部门对该建筑公司作出罚款29.8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全额追回被骗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内容来源:广东人社

内容编辑:深圳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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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医疗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