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保税三稽检通一〔2019〕50518号
高阳县东方织物厂(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刘玮、朱炳坤、田满营、赵小民、孔会娜等人,自2019年5月7日起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019年5月7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