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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2018/02/08 5.1k 阅读 281 点赞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我县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定,但随着经济发展,我县境内规模化养殖以及大量使用化肥农药等对土壤环境带来一定影响。为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我县土壤环境质量,我县印发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琼府〔2017〕27号)等文件精神。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2018年底前完成中平镇厚皮埇村污染地块调查工作。至2020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并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普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普查工作。以重点企业、固废处置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农产品基地为主要对象,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省控监测点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重点区域全覆盖。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主要是加大优先保护类农用地保护力度,控制和减缓农用地土壤酸化,确保土壤pH值高于5.0的耕地面积有所增加。2019年底前编制完成土壤环境保护方案,2020年底前配合省政府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完成省政府要求的轻度和中度超标耕地安全利用面积指标,以及重度超标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面积指标。2025年底前完成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工业用地,要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严把项目用地准入关。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详查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土地用途的监管,县规划部门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以进入用地程序。县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

(四)落实“多规合一”空间布局,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在2017年底前依法逐步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所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控制全县生猪年出栏量在25万头左右。2017年底前完成养殖禁止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划定,2019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离禁养区内的养殖项目。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地,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对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未利用地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价,不符合建设用地环境质量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发为建设用地。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做好矿山排土场、排石场等的生态复垦,到2020年,完成全县85%矿山的地质保护与治理修复,完成省政府要求的矿区土地复垦总面积指标。严格控制农业污染,到2020年,全县化肥使用量减少5%,化肥有效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全县化学农药使用量减少5%,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灌溉用水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完成省政府要求的年回收处置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物重量指标,废旧残膜回收治理率达80%,废旧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治理率达50%。强化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粪污处理利用率达到80%以上。积极推进富美乡村水环境治理PPP项目,建设全县13个乡镇及农场污水处理工程、544个富美乡村污水处理工程和7个乡镇自来水厂工程。到2020年,全县10个乡镇、2个县属农场、3个国营农场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5%、重点乡镇污水处理率达到65%、行政村辖区生活污水处理率不少于80%。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制定全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并建立项目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确定承担治理与修复的责任主体。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应采取有效预防污染的处置措施。

(七)提高土壤环境监管能力,严格土壤环境监管执法。

将饮用水源地(百花岭水库、松涛水库和10个乡镇以下饮用水源地)、县城(镇)建成区、琼中绿橙基地、临近居民区的加油站、垃圾场、历史关停搬迁工业企业用地已转为居住小区的地块等划入重点监管区域。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划定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八)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将土壤污染防治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优先支持列入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的污染治理项目,对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工作经费予以保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项目。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定期公布辖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公众通过“12345”政府热线、“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监管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

(九)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从2018年开始,每年制定并公布本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年度计划,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每年初对我县上年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进行终期考核,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乡镇和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造成土壤环境污染的乡镇、部门有关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