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信息
办理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01,02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受理条件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地点
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C座4层自治区财政厅A03窗口
更多地点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771-5595515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0771—5595845
基本信息
基本编码
001013001000
实施编码
11450000007566402A2001013001000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服务场景
-
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填写并本人签名、股东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公司盖章; 5.签名以及公章栏必须与申请表其他内容保持在一页内。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申请表格是否符合要求。 2.材料要求:申请表格是否有本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公司盖章。
行使内容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审批层级
自治区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存在前置审批
否
有无年检要求
否
权限划分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
委托部门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否
是否容缺受理
否
容缺时限
-
办理公示
网上公示
公示地址
https://czt.gxzf.gov.cn/bsfw/qtxzqlsx/
查询地址
电话查询:0771-5595515。现场查询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C座4层自治区财政厅A03窗口。
办理进度查询
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
资产评估机构变更备案公告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