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建设工程品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0月10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建设工程品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新技术,是指经过评估、论证或者鉴定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统筹全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工作,市工程建设技术事务中心协助在工程建设中开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方面的推广、应用和交流活动。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当有利于培育行业新质生产力,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实现提质降本增效。
第五条 鼓励各类建设工程积极应用新技术,市、镇街主管部门对新技术推广应用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为科技创新提供良好环境。
第二章 新技术的推广
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广东省技术产业政策及本市建筑业发展需求,围绕重点领域确定新技术推广类别,编制《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公告》并对外发布,明确技术领域、技术类别和技术要点等,引导行业有序、有重点开展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第七条 市主管部门组织筛选具有良好推广应用前景的新技术成果,编制发布《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主要包含技术名称、性能指标、适用范围、应用案例、申报单位等内容。
第八条 申请列入《推广目录》的新技术,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多家单位联合申报的,牵头申报单位应为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新技术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本市技术产业政策规定;
(三)申报单位持有技术核心成果,无权属争议,且相关技术通过国家认可的科技查新机构查新;
(四)新技术已在具体工程项目中成功应用,应用结果获得合同发包单位的书面认可,在本市具有广泛推广价值;
(五)申报单位有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提供完整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技术应用文件。
第九条 《推广目录》发布程序:
(一)发布《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公告》;
(二)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三)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组织专家评审;
(四)对通过专家评审的新技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可对公示内容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佐证材料。市主管部门收到异议后,进行核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复核,及时出具处理意见并反馈异议人,相关资料予以存档;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新技术,列入《推广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章 新技术的应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应用新技术应当遵循自愿、合规、互利、诚信的原则,依法或按合同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应用新技术的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维等单位应当加强全过程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新技术应用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统筹新技术应用管理,不得明示或暗示相关单位违反新技术应用规定;
(二)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明确新技术的技术指标要求和应用要求,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派驻现场代表提供技术支持,涉及施工安全的需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施工单位落实勘察、设计文件中明确新技术的技术指标要求和应用要求,制定新技术专项施工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按要求进行新技术检验或者测试,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控;
(四)监理单位应当将新技术应用实施纳入监理范围,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未执行相关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处理;发现存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者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五)运维单位建立新技术相关材料设备运维档案,定期开展维修、养护和巡查,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新技术提供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用前提供完整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技术文件,开展技术交底和人员培训;
(二)应用中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现场服务,跟踪应用情况,及时协助解决技术问题;
(三)应用后总结技术应用效果,完善技术标准,持续提升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涉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机械设备的新技术,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施工安全的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三条 国家、广东省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抗灾设防、抗震设防、消防审查和验收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新技术应用应当进行审定、核准或者审查的,应当按照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建设工程应用新技术应当进行论证的,按照其有关规定执行,确保新技术符合相关标准的性能要求。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列入《推广目录》的新技术,申报单位可向市主管部门申请联合组织开展新技术交流、现场观摩等活动。
第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公开发布《推广目录》,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查询和技术交流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新技术转化为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
第十八条 支持建设单位将符合下列情形的新技术应用纳入工程招投标择优条款:
(一)符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的;
(二)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的;
(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
第十九条 相关单位应用新技术的业绩,在评先评优中可作为评价指标;对具有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相关业绩的单位,按规定给予信用评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新技术应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相关技术从《推广目录》中撤销;在新技术推广应用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降低质量标准、技术水平或者安全保障的、因不当应用新技术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新技术应用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与新技术评审的专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对存在评审不公、泄露商业秘密等行为的,取消评审资格;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镇街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超越职权从事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